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强制划拨保险金,刚柔并济促执行
近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变现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顺利执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挤压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空间,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瞿某承接市某售楼中心的装饰工程,将其中的电动感应门及窗户的安装项目交给胡某制作。工程于2019年4月完工。2020年经双方结算,瞿某应支付胡某加工费37610元,瞿某在支付1万元后,剩余款项27610元未再支付,胡某为此诉至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瞿某在市内有一套房产,且名下有一台车辆,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的存款较少。鉴于瞿某的财产状况,考虑到该案执行标的不大,执行法官及时与瞿某联系,敦促其自动履行,但瞿某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履行。
此后,执行法官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瞿某的财产情况,发现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人寿保险,便前往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冻结了瞿某购买的人寿保险。保险冻结后,执行法官告知瞿某保险被冻结的情况,并责令其尽快履行,否则法院将强行退保,划拨保险现金价值,瞿某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但希望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瞿某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法官遂再次到该保险公司,下达了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保险现金价值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公司将退保后的现金价值两万元汇入法院账户,用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
保险执行后,瞿某仍差欠八千余元未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再一次联系他,希望其主动还款,并告知保险强行退保的利弊,如不履行,法院将继续执行瞿某购买的其他保险。最后瞿某迫于法律的威严,权衡利弊后,主动来到法院将剩余差欠款项支付给胡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法官提醒
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可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执行法官提醒大家,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分散损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面临的将是法律更全面、更严厉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