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律协会长被举报“向官员行贿” 司法局:构成违纪,已党内警告处分

日期:12-01
青岛市

原标题:青岛律协会长被举报“向官员行贿”司法局:构成违纪,已党内警告处分

近年来,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张金海持续受到青岛律师于凯等人的实名举报,被举报的事项为“向官员行贿”。

12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青岛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针对张金海被举报事项,司法局已经调查处理完毕,“其向官员送5000欧元”的事实非常明了;青岛市司法局认为,张金海行为“肯定构成违纪”,已给予张金海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4月,张金海出席某律师学院成立仪式

▲今年4月,张金海出席某律师学院成立仪式

于凯等人在此前的举报材料中称,2015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青岛市教育局原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原主任督学李振江受贿一案一审判决书,并牵出张金海等人涉嫌向李振江行贿的事实。

记者查询获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李振江接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甲的请托,分别为张某甲的同事李某丙、荆某的孩子办理青岛新世纪小学、青大附中上学事宜,后收受李某丙、荆某通过张某甲所送的贿赂款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41946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内容

张某甲提供的证言显示,2014年上半年,两名同事委托他联系李振江帮忙办理孩子入学事宜;李振江帮忙办成后,两名同事来到张某甲办公室,给了他一个信封,让他给李振江送过去“表示一下心意”;此后不久,张某甲请李振江夫妇等人聚会,将信封给了李振江。

于凯介绍,经向多人核实,判决书中的“张某甲”,即张金海。

被举报人张金海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认可被举报的基本事实,“2014年,我两个同事的孩子上学,我帮忙找了当时青岛市教育局的领导李振江,我和李振江30年前就很熟悉。我同事给了我一个信封,信封里是5000欧元。我回头召集了一个饭局,把信封转给了李振江。”

但张金海同时认为,此事系“人情”的事情,“李振江是我30年的朋友,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就是个普通教师;托我找他的是我的同事,因为孩子上学的事,而且是民办学校。一边是朋友,一边是同事,我在中间不但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实际利益,反而攒饭局都是我花的钱。当时更是觉得帮人做了一件好事,没想到会发展成现在这样。”

举报人、青岛律师于凯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之所以持续举报张金海,是因为“青岛有7000名律师,由一个有‘行贿官员’污点的人担任律协会长,是很丢脸的事情”。他认为,张金海系被生效判决书确认为“有行贿官员事实”的律师,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应受相应处分,同时不适宜担任青岛律协会长。

2021年9月18日,青岛市司法局曾书面告知于凯,就其针对张金海的举报事项,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并未向于凯透露具体如何处置。

▲青岛市司法局告知举报人,已根据党纪规定,对其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青岛市司法局告知举报人,已根据党纪规定,对其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2021年12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青岛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张金海“向官员送5000欧元”的事实非常明了,且已经过法院判决,但是,审判机关并未在相关判决书中对张金海的“送钱”行为作出定性。

而在青岛市司法局看来,张金海的行为肯定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张金海党内警告处分。

针对举报人认为张金海“不宜担任会长”的举报事项,青岛市司法局认为,“选任会长是有程序的,张金海担任会长的程序没有问题”;张金海“不宜担任会长”的举报理由并不充分。

张金海本人在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说,“对我而言,干不干会长真的没有任何兴趣。我现在就是凭着责任在这干,为着广大律师的利益在这干,可以说,我忍辱负重在这干。组织怎么安排,我就怎么办。这不是我个人的事,不是我想当会长就当,不想当会长就不当。”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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