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艾滋病日 知“艾”防“艾”,检察在行动!

日期:12-01
艾滋病寻衅滋事

原标题:世界艾滋病日|知“艾”防“艾”,检察在行动!

正义网北京12月1日电(刘蕊)2021年12月1日是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本次宣传活动主题为“生命至上终结艾滋健康平等”。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批与艾滋病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在具体的司法办案工作中,检察机关是如何依法惩治涉艾犯罪,又是如何维护艾滋病人合法权益的?一起来看!

一、以下案例均与艾滋病相关

案例1:利用艾滋编造散布谣言,或构成寻衅滋事罪

10月10日,广州天河警方通报:近日有两名网友先后在网上发帖,称在天河某商场被人用针头扎伤,担心感染艾滋病,此事引起众多网民关注。天河警方经过调查,排除有人故意针扎路人传播艾滋病的情况。

其中一名网友因在网上编造散布“被针扎”的虚构信息,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法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2:涂抹血液威胁、恐吓他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丽水男子周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多次扬言传播病毒,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还一直对家人隐瞒病情,并先后与两名女子发生性关系。万幸的是周某的妻子和两名受害女子并没感染艾滋病病毒。

2009年10月16日,周某与岳父发生争执,其赤手将岳父家的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碎,满手是血。围观者报警后,周某大怒,故意将自己的血液涂抹到前来的民警等人身上,试图传播艾滋病病毒。检察机关认为,周某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前提下,多次向不特定人员以扬言传播病毒、涂抹血液传播病毒给他人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以及故意隐瞒病情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3:故意传播艾滋病,将受到法律制裁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徐某在未告知许某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提供避孕套,先后两次分别以300元、400元的价格为许某提供性服务。2021年9月12日,被害人许某的艾滋病抗原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8月31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法律法规:

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防治艾滋检察在行动

◎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包括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等等。

◎ 2006年,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向白下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已患艾滋病的在押人员加强医疗防控,防止交叉传染;增加必要的医疗监管人员和专用检查设备。将每个月的第一周的周四下午列为“检查日”,请专业医务人员为新入所羁押的嫌犯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和传染病检测。

◎ 2008年,重庆市检察五分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重庆部分医疗单位在临床输血操作中的确存在不规范行为,于是向重庆市卫生局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很快催生一项卫生新制度——重庆市卫生局出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输血前,必须检查梅毒螺旋体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等四类检查。

◎ 202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州市检察院经调查走访并与行政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后,针对医疗行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存在漏洞、艾滋病患者防控宣教不足等问题,向崇州市卫健局公开送达2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检察环节参与社会治理取得新成效。

艾滋病是一项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正确了解艾滋病、学习艾滋病预防知识、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如果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肆意传播,必然会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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