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发文加强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 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 避免滥用发回重审

日期:11-30
法院

原标题:省法院发文加强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避免滥用发回重审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的工作要求(试行)》(简称“工作要求”),以规范审判执行行为,提高二审开庭率,提升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质量,严格适用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加大提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作要求”明确,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等4类刑事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不得发回重审。对于原判决基本事实清楚,但其他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应通过第二审程序补查补正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严格控制适用发回重审。

在民事和行政审判方面,“工作要求”明确,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包括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经院长发现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等。对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查明的事实依法改判,严格控制适用发回重审。

关于执行工作,“工作要求”规定,对于“辖区内多个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提级执行便于协调处理的”等8种情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黄琦雯介绍,“工作要求”还对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询问调查的情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的监督管理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指出,二审开庭率较低,是部分当事人、律师反映较多的问题,省法院的“工作要求”,将有效提升开庭率,避免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滥用,减少因程序空转导致的“案结事不了”局面。

“监督机制要强化,全流程都要进行广泛监督。”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省法院此举将推动审判权力监督制约与统一法律适用相结合,提高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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