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悟空和镇元子的官司——趣说西游之四

日期:11-27
法律

原标题:孙悟空和镇元子的官司——趣说西游之四

孙悟空“五百年前大闹天宫”,毁了多少神器奇宝,最后也只是压在五指山下五百年,按照天上一天,地上一年的时间比率换算,也只不过是相当于一年多的有期徒刑。镇元子的人参果再是异宝,与王母娘娘的蟠桃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了。

唐僧师徒一路西行,来到了万寿山五庄观。五庄观里有一异宝,乃是混沌初分,鸿蒙始判,天地未开之际产出的一棵灵根,所结出的果实,唤名草还丹,又名人参果。此灵树三千年一开花,三千年一结果,再三千年果实始得成熟,这人参果如同未及三岁的小童,手足俱全,五官咸备,具有神奇之效,闻上一闻,就活三百六十岁,吃上一个,就活四万七千年。

五庄观的主人家镇元子乃地仙之祖,唐僧是金蝉子转世。五百年前,两人在“兰盆会”上相识,镇元子受唐僧亲手传茶之礼,将之视为故人,此番算得唐僧师徒经其道观而去,但因有事外出,乃命留守道童清风、明月奉上两个人参果以飨故人。

清风、明月谨遵师命,背着悟空、八戒和沙僧,将两个果子取下送与唐僧品尝,谁知唐僧因误会此果为三岁婴童,不肯食用,果子又不能久留,清风、明月即分而食之。猪八戒偷听得两道童吃人参果,便怂恿孙悟空偷取人参果尝鲜。岂料刚吃完就被两道童发觉,两道童不肯罢休,找到唐僧理论,污言秽语一顿乱骂就惹恼了孙悟空。孙悟空作个法,来到宝树前,轮开了金箍棒,一顿胡打乱捶,可怜那天地灵根枝折叶落,顷刻而毁。镇元子好意招待唐僧,却不想惹来此番灾祸,由此引来这一番纷争。

西游记的故事里,大多数是各类神精鬼怪欲谋不轨,孙悟空作为西天取经团队的一个主要战斗人员,降妖除魔,是一个正义凛然的形象。不过,在与镇元子的官司里,却俨然是一个不讲道理的“泼猴”。人参果长在五庄观的土地上,乃镇元子所有,镇元子如何处分、赠予何人,是其作为所有权人的自由,从法律上并不能对镇元子作出否定性的评价。相反,孙悟空因未进入吃人参果的名单,就擅自偷摘偷食,甚而至于偷吃被拆穿就愤而毁树,实在是一错再错。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孙悟空和镇元子的官司该怎么断?

从刑法的角度审视,孙悟空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呢?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孙悟空可能涉嫌构成两种犯罪,即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审查孙悟空的行为,我们发现,孙悟空偷吃人参果、打砸人参果树,有犯罪的故意,有损害的后果,侵犯的客体是镇元子的财产权利。唯一要考察的是,是否构成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就此问题,得放到《西游记》的整体语境中考察。

人参果和人参果树虽然是异宝,不过《西游记》里对偷盗和损害财物的行为通常并未使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君不见,西去取经途中遇到的很多厉害的妖怪,都是神仙的坐骑、小童,他们偷了神仙菩萨的宝贝下凡成妖,结果往往不过是神仙菩萨到场,使法术让其现出原形,然后带回严加看管而已。与之相类似的,孙悟空“五百年前大闹天宫”,毁了多少神器奇宝,最后也只是压在五指山下五百年,按照天上一天,地上一年的时间比率换算,也只不过是相当于一年多的有期徒刑。镇元子的人参果再是异宝,与王母娘娘的蟠桃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可能还认定不了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了。

不过,虽然是否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尚有可议,但孙悟空的行为具有侵害镇元子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镇元子人参果树死亡的后果,孙悟空的违法行为与镇元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不言自明,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倘若镇元子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因孙悟空侵害的是镇元子的物权,对物的侵害,最好的处理方式是恢复原状,即使镇元子的财产恢复到未受侵害之前的状态,同时还可以并要求孙悟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不过,是否能够判决孙悟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以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为前提,倘若恢复原状已不可能,则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了。

调解是民事司法活动解决纠纷的另一条途径。调解以自愿和合法为前提,它可以调动双方的履行积极性,达到共赢的效果。镇元子遭遇损失是出于好意待客,孙悟空连偷带毁也自觉不堪,因此这个官司有调解的主观基础;镇元子的诉求是救活人参果树,孙悟空与神仙菩萨交游甚广,因此这个官司有调解的现实可能性,所以,镇元子要求孙悟空限期救树。孙悟空求仙拜神,最终请动观音菩萨大驾救活宝树,两人的梁子解开了,还八拜结交,最终是劫波渡尽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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