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将建立进出口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龙易强)近日,我省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海南自贸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活动作出规定,规范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提出,应当建立进出口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监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变更实行网络化管理,平台数据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步共享。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从事农作物种苗和林草种苗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设施以及高温灭菌等消毒设施。
《办法》明确,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出口种子离境前5日内或进口种子到岸后5日内,提交样品保藏。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三)有必要的加工设备;
(四)有配套的仓储设施;
(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有合法经营的品种;
(七)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一)至(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