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拟修订计生条例: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子女3岁前宝爸宝妈可带薪陪娃
来源:都市报道
明确三孩生育政策、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值得关注的是,《决定(草案)》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修订背景:河南总人口增长趋势明显减弱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实施生育支持措施。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及时启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在地方性法规中落实生育三孩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生育、养育、教育等社会保障措施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据了解,“十三五”期间,我省总人口增长趋势明显减弱,自然增长人口由2016年的66万减少到2020年的23万,自然增长率由2016年的6.15‰下降到2020年的2.1‰。修改后的条例有利于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目标: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决定(草案)》明确,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举措1: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
《决定(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举措2: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决定(草案)》提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举措3: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举措4: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省卫健委主任阚全程介绍,《决定(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相关奖励扶助措施继续有效,保障相关人群合法权益。
《决定(草案)》明确,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时或者住院期间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