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十六届环太湖检察论坛:数字赋能让新时代检察监督更具活力
在日前举行的第十六届环太湖检察论坛上,与会代表表示——
数字赋能让新时代检察监督更具活力
第十六届环太湖检察论坛现场
近日,由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主办的第十六届环太湖检察论坛在湖州举办,来自理论界的专家代表与实务界代表80余人参加论坛。与会代表围绕“数字赋能与新时代法律监督系统重塑”主题展开研讨交流。论坛会签了《关于建立环太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提出《数字检察湖州倡议》。
数字检察的工作实践
以检察数字化改革加速撬动法律监督快速跃升,是新时代发展的召唤,需要环太湖地区检察机关之间不断加强数字检察建设方面的合作交流。苏州、无锡、常州、嘉兴、湖州五地检察院立足各自区位特点和本地数字检察发展重点,分别介绍了在数字检察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军指出,大数据共享是跨区域检察协作的大势所趋。建议聚焦数据共享,大力推动智慧检务共享共融,推动建立跨区域数据互联互通平台。在指导提升办案质效的同时,依托大数据平台,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总结案件大数据,尽快催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举措。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朱良平提出,坚持“三向协同”,深化科技应用提升检察监督水平。一是以“大数据”为方向深挖线索,围绕“种类无遗漏、数据全覆盖”目标,着力构建“内容丰富、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检察监督大数据仓库。二是以“智能化”为取向打造平台,打造集线索发现与管理、研判与分析、辅助与决策等功能于一体的“检察监督大数据综合研判平台”,鼓励基层院自主研发工具化、实用性应用系统。三是以“实战化”为导向强化应用,推动平台应用成为检察监督的必要方法和必需手段,加强对数据的制式化管理,确保数据相互兼容、有效服务于实战。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志军指出,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常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台《关于服务保障创新发展的意见》,部署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整合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资源,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大胆探索、审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做实对各类企业的平等保护,激发“常州智造”内生动力。
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劲松指出,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数字赋能转变监督办案模式,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促进制定出台《嘉兴市执法司法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相继研发的“判实未执数据比对系统”“财产刑数据比对系统”,探索开展的“刑拘下行”类案监督取得初步成效。研发的案件码、证据通、“3D现场通”等相关数字检察成果,获评今年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检务创新案例。
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黄辉指出,全市检察机关把数字检察作为推动法律监督质量变革、动力变革、效率变革的最大自变量来推动。建立“142N”数字检察工作体系,在全省数字检察18项应用场景创新任务中承担5项,“刑罚执行同步监督系统”上线运行并得到浙江省检察院认可,未成年人入住旅馆风险自动预警系统(DWS智瞳系统)等应用场景初显成效。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是推进数字检察的基础,全市检察机关正努力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等基础性工作,积极争取将湖州列为全省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试点市。
数字检察的理念创新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核心在人,人的关键在思维。参会代表围绕如何转变传统工作理念、树立大数据意识,如何实现大数据和检察业务的深入融合等进行了探讨。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陈文超认为,智能化建设是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工作方式与管理方式的全局性变革。作为智能化基础的数据,如何在互通性与安全性之间建立最佳的平衡规则;作为“智力程度”的算法,如何在法学的复杂性与计算机的逻辑性以及裁判规则的“能动性”之间编译出“类人”的密码;作为运用者的检察官,如何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突破自由心证模式,面对人工智能理性融入,种种困境均需破局。司法领域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罪与非罪的区分、量刑平衡以及案件效果等等都是复杂的思维处理和判断过程,人工智能的发展需审慎把握各个阶段的发展特点,理清发展趋势与实务之间的矛盾,以达到理性与规律的有效平衡。
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陈卫东认为,通过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找准短板和不足,指导检察工作更好发展,这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建议构建检察业务分析人员大数据思维,包括总体性思维、容错性思维、相关性思维,磨炼业务分析人员基础素能,培育业务分析人员大数据技能运用能力。他提出,大数据对于检察业务分析研判有着巨大价值,但也潜藏风险,要防范大数据“谎言”以及辩证看待大数据结果。要正确利用大数据推动案管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前瞻、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参谋服务。
数字化改革背景下的法律监督趋势
数字化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赋予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实践中如何构建数字应用场景、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监督,如何打破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如何加强对数字化信息化的规制,参会人员各抒己见。
浙江省安吉县检察院汪超根据办案和调研中发现的当前部分非处方止咳药价廉易得,长期、大量被非医疗目的使用,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问题,阐述了如何运用数字检察思维,以“公益诉讼+”涉未治理式监督,推动建立药物监管智慧平台,破除部门间“信息孤岛”现象,实现智能监测、预警、处遇,以期形成涉未药品安全领域的数字治理样本。数字检察不仅是技术工具,更是一种思维方法,建议系统评估有关非处方药品依赖性及成瘾风险,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动态调整有关药品的管制级别,建立健全网络销售许可证和销售监管,完善监测、评价、处置细则。
浙江省桐乡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国根认为,传统现场勘查面临效率低下、流转成本高、易受人为干扰、证据审查的亲历性不够等困境。“3D现场通”——桐乡市检察院目前正在推进的一项数字化改革项目,能最大程度促进证据收集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现场勘查证据效率。通过将案发现场压缩成数据模型,生成勘验证据流转码。通过每案唯一的扫描链接和密码,数据可在“证据通”上一体化流转,办案人员可提取现场勘验的所有原始现场大数据,实现证据传输的安全便捷。要全面认识“3D现场通”的证据价值,持续优化使用体验,包括完善证据采集、储存和审查标准,构建标准现场大数据库,嵌入智能分析对比功能等,拓展“3D现场通”应用场景。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王笛扬认为,虚假诉讼具有外观隐蔽性、形式完整性、内在合意性、操作便捷性等特点。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在虚假诉讼监督领域探索具有现实意义,不仅能够运用发现案件线索的网络工具,更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制度供给的新思路,即不再纠结于制度供给,而是通过增加技术供给增强检察监督。在这一工作模式中,人工智能与人工审查兼用,线索搜集与线索调查并行。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助力检察监督,更可能也更有力解决民事检察监督中所遭遇的各种障碍,这对于打击虚假诉讼、做强民事检察乃至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均具重要价值。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周寅行认为,数字生态使人们获得了发展红利,但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检察公益诉讼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选择,特别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个人信息职责上,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在超然地位发挥监督功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权弥补法律不足,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监督各行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大数据库,并对其进行数字监控和侵权预警。建议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多方共同参与的调查取证模式,尝试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取证;综合运用诉讼、调解、检察建议、磋商等多种办案手段,实现动态司法保护;督促企业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审查制度,完善企业自治。
浙江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劳伟刚指出,当前浙江省在全力推进数字化改革,浙江省检察机关也在全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今年主要做了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探索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平台应用、推动各部门数据共享等三项工作,为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检察产品提供了较好基础。检察工作要从个案的办理模式向类案的治理模式转化,要从社会需求中梳理监督线索的类型以及来源;要积极探索融合办案的最小单元,使检察职能与社会治理更加契合;要加强嵌入式的法律监督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一个通用化的模型,增加对规则的总结,实现现有办案流程的重塑。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胡铭指出,数字检察实践倒逼理论进一步思考。当前数字检察、智慧司法理论研究不充分,亟待对智慧司法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有人认为技术发展最终可以替代检察官、法官进行自动审判、自动检察,这种思潮反映出对司法大数据应用伦理研究的一种缺失,对司法大数据应用限度的思考不足。队伍建设是数字化改革和智慧检务的基础,但目前有两种倾向需要注意:一是对检察官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希望检察官都成为计算机领域的专家,缺乏现实性。二是借助外部力量在及时性、主动性、针对性上有所缺陷,过多依赖外部力量可能导致司法过程被技术所绑架。目前,数字赋能已经从以往展示为主,进入到真正的应用场景。在法律监督的策略上,从个案监督转化为类案监督,在虚假诉讼监督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在理念上,从传统的消极的监督观,转向积极主义的法律监督观;在方式上,以多元协作为追求,特别需要打通多部门的数据共享,从条数据转变为块数据;在应用场景上,要以社会治理为目标,通过法律监督实现社会良法善治,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在看到大数据法律监督巨大潜力的同时,也要看到它可能会触犯法律的边界。尤其是检察机关,要履行好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作者为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