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出台新规调动法律援助积极性
青岛日报11月13日讯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青岛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动态、规范的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对补贴事项和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增加和提高,将进一步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我市现行的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依据2014年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共同出台的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相关补贴事项及标准已不适应法律援助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
新出台的《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并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二是补贴标准较之前有较大提高,法律援助主要事项类型,如侦查阶段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诉讼和劳动仲裁案件,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件800元、1200元和1890元,分别提高到每件1500元、1600元和2500元,并明确相关费用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三是根据法律援助工作新需求,新增认罪认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参加法律咨询活动补贴、案件质量评估补贴、12348热线调解补贴等补贴标准规定,并完善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除对优秀案件奖补外,对良好案件也增加补贴。四是为保障我市创新的法律援助“全域受理、全域指派”一体化服务机制实施,方便群众在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获得无差别、一站式服务,新《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委托指派全市共享法律援助承办团队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专门指定(“点援”)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青岛市法律援助受理点以及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明确一体化服务机制的经费保障依据。五是对经费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提升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该《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市可以参照执行,或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