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征收时间
本报11月12日讯(记者陈歆卓)11月12日,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征收时间的公告》明确,从今年11月起,单位人员增减变动、单位缴费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缴费和补缴业务申报受理时间(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25日。
为更加方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参保人参保,海南省社会保险单位网厅增设“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集数据申请回退”模块,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需要调整当月正常核定数据且在税务部门未申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此模块申请回退(不包含补缴征集数据),重新申报核定缴费。如已在税务部门申报但未缴费,可通过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作废该申报后,再通过此模块申请回退(不包含补缴征集数据),重新申报核定缴费。如已在税务部门申报且缴费,则无法回退。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核定,并尽量靠前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月底缴费,造成跨月到账,影响社会保险权益待遇。对于参保单位因特殊情况在当月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季度内逾期申报核定的,应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