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先、诉讼在后,制约审判权——湖北法院多元解纷大格局基本形成

日期:11-12
法院法官湖北省武汉市

原标题:调解在先、诉讼在后,制约审判权——湖北法院多元解纷大格局基本形成

近年来,湖北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持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持续深化一站式建设、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消解矛盾于未然,化解风险于无形,解放司法生产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站式多元解纷大格局基本形成

“如果没有调解,司法审计起码要一两年,费用要几十万元。”近日,武汉某公司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产业经济巡回法庭法官送来感谢信。

今年1月底,上海某公司向武汉经开区法院起诉,要求武汉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诉讼标的额1400余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

该案属于涉企案件,承办法官赵焱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后发现,武汉某公司确实违约在先,但若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经营会受到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于是,赵焱多次向上海某广告公司释法说理,最终说服其同意暂缓申请财产保全。

“服务费涉及大量单证,光对账就花了9个多月。”赵焱介绍,该案证据材料2000多页,摞起来约有半米高,加上涉及的欠款数额不清,审判中可能需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经过艰苦努力,促使双方进行了调解。

截至今年10月,武汉某公司陆续支付1200余万元。未支付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武汉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法院调解为双方省下了一大笔审计和差旅费用。

无独有偶。荆门某热电公司近日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送上锦旗,感谢他们高效执结一起标的额29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

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标的额巨大,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发现申请执行人某热电公司急需流动资金,而被执行人荆门某热能公司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难度大,矛盾难以弥合。经深入调查,执行专班了解到该公司正被第三方公司收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方公司面对面进行调解协商。

经过多次协商,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并签订三方协议,2900余万元执行款依法从被执行人及第三方公司共管账户上扣划到位。

据了解,湖北法院围绕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多元解纷有形平台,“调解在先,诉讼在后”的多元解纷大格局基本形成。

全省各级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法院+工会”“法院+保险”“法院+妇联”等“1+N”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引入各类社会调解资源。以咸宁、荆门为代表的部分法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解决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困难,率先主动入驻党委领导的调解中心,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的先进经验。

同时,结合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推动政策资源进一步向人民法庭倾斜,积极融入社区乡村、综治网格,促进形成全域覆盖的解纷服务网络。

诉讼服务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仅用8分钟就收到了不动产查询反馈单,太方便了!”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别华霞,用该院新添置的“不动产网络查控终端”办理一笔不动产查询后,发出感叹。

为进一步打破执行信息壁垒,今年7月,仙桃法院主动与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沟通,构建不动产领域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动产查询、查封、续封的一体化办理。

湖北法院聚焦群众诉讼不便等突出问题,按照“服务群众、服务法官、服务审判”工作新思路,全面促进诉讼服务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全省法院建成了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四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全天候的一站式诉讼服务。

通过整合多个事项办理渠道,打造了包含诉前调解、起诉立案、审判执行和网上接访的在线诉讼工作闭环,提供跨域立案、网上缴费、律师服务、评估鉴定、财产保全等“线上服务”,实现群众诉讼“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

湖北法院以“人、案、物”为抓手,以大数据为基础,构建全省案件监管中心,实现了案件管理风险信息的全面采集、科学分析、精准推送、快速处置,形成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三道防线,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的精准化管理水平。

当前,全省法院正持续深化思想破冰,在已有体系架构下,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探索建立全省法院“数据工场”、移动办公办案大平台,以信息化技术助力审判工作和诉讼服务。

切实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笼子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琴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异议,但对同案被告人李某等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有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日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场审委会,讨论被告人李某琴、李某等5人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一案,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强作为辩护人,向审委会陈述意见。

今年7月,省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明确,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反映并分析说明。

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意见,致使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审判责任。

近年来,湖北法院把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着力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

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推进“清廉法院”创建为契机,湖北法院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出台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监督管理的办法,发布“十条禁令”,建立重要环节、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省法院一次性对机关104名员额法官、58名综合部门干部及法官助理轮岗交流,并在重点部门配备22名廉政监察员。

同时,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对监督不力造成案件重大瑕疵的追责问责;对员额法官办理案件按每年随机不少于2%的比例抽查,对年终审判质效低于平均水平的部门和法官要进行约谈、提醒,对因审判质效不高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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