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非户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买首套房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资源整合力和辐射带动力,有效支撑现代化大武汉建设,武汉市人民政府于11月5日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是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是企业对武汉市以外的3家以上(含3家)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履行规划决策、投资管理、资源配置等综合管理职能;或者经母公司授权为集团内3家以上(含3家)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服务职能;或者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实现营业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的30%以上(含30%)。
三是企业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
此外,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可获得的政策支持包括: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支持总部企业壮大;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等。
其中,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方面,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在武汉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续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方面,则给予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
同时,各区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按照武汉市此前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范围购买首套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