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周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3号公告
来源:周口发布
周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
(第3号)
当前,我市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传播风险和防控压力持续增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全市零售药店即日起暂停销售退热药。购买抗生素、止咳类药品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提醒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零售药店严格执行体温监测、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等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对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药店,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理,直至吊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没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豫冷链”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贮存、销售、使用。对从海关各口岸或者省外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提前24小时报备,一律先行进入总仓实施集中监管。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三专管理”;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防疫要求,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开展体温检测,接种新冠肺炎疫苗,定期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三、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加工经营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肉类、无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或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不合格的进口冷链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二)项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应报备未报备、应入总仓未入总仓,贮存、销售、使用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三专管理”、无“豫冷链”追溯码,从业人员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八十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