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对河湖长制立法保护“中华水塔”
11月5日,记者从青海省水利厅获悉,《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我省是全国第八个独立命题对河湖长制工作立法的省份。《条例》的出台为我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依法持续深化河长制湖长制,促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规制度保障。
《条例》共三十条,明确了我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的工作原则、经费保障、组织体系、工作机制体制等具体内容,明晰了五级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流域区域联合共治、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工作通报、社会监督、督察考核、工作述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管理和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设立总河湖长。各河湖分级分段分片设立责任河湖长。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责任河湖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河湖长制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河湖管护员岗位,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对河湖管理和保护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价。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督察工作制度,通过开展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对河湖长制实施情况、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湖长审阅或者适时听取本级责任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湖长制办公室共同推动建立联合共治机制,共享河湖管理和保护信息,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合治理,实现流域区域联防联治。(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