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QDLP试点从深圳扩容到全省

日期:11-03
境外投资暂行办法深圳市广东省

原标题:广东QDLP试点从深圳扩容到全省

11月2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深圳后,广东全省均可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试点。省内投资主体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还可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细化试点申请企业条件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也就是“QDLP试点”,是指允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海外市场。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童士清在会上介绍,继深圳获批试点后,广东省一直在积极争取扩大QDLP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广东起草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目前已于今年10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

《暂行办法》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在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省试点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管局广东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参照建立市(区)联席会议。深圳市自行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其他地级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试点日常工作。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持牌金融机构或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基金管理企业。要求试点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

童士清表示,目前,全国开展QDLP试点的地区不到10个,全省获批开展QDLP试点意义重大。这将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打造人民币国际化和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前沿阵地,强化跨境金融合作与创新,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试点审批权限下放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主要集中于广州、深圳、珠海、横琴合作区等地,这些地区的监管能力较强,从兼顾便利和风险把控的角度考虑,广东将QDLP审批权下放到广州、珠海和横琴合作区,是全国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

《暂行办法》规定,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辖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分别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与省联席会议充分沟通,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审核,以及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相关工作,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同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将审批权下放,有利于发挥广州、深圳‘双城联动’效应,提升中心城市金融发展能级。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发展的具体举措。”童士清表示,审批权限的下放,也意味着责任的下放,希望三地压实属地责任,加快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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