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帮助农民工化解“讨薪难”
本报11月2日讯(记者高潮)今天,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省内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存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5种情形之一,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建设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先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工程款支付担保
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获得资格后,作为保证人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