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实施 消费者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

日期:10-28

原标题:中消协:《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实施,消费者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为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更大实效,要认真学法、主动用法:

(一)要积极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学习,了解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自身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等,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用法律武器来指导消费实践。

(二)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条款,明确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和依据等,考量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理由的充分性和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建议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授权。

(三)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消费者接受个人信息条款或者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后,还应随时关注经营者个人信息条款是否进行修改,经营者是否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能力,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等。当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经营者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四)要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消费者要保护好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防止因随意丢弃、使用不当等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如妥善处理未脱敏的快递单据等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使用完后应及时销毁,或是涂抹掉关键信息后再丢弃;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的复印件时,最好显著标识此复印件的用途;一些带有个人敏感信息的电子数据,如证件照片等,建议用完即删或者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

(五)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应积极行使对经营者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督权。当自身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要主动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凭证,维护自身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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