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企业良性竞争

日期:10-27
检察院信阳市河南省知识产权

原标题:河南信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企业良性竞争

监督一起案件帮扶两家企业

河南信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企业良性竞争

“鉴于你们认罪认罚,我们才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我们今后能够真诚合作,不仅是把企业做好,更要把这个产业做好……”近日,由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在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在最后陈述环节,被侵权单位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说。

走访企业获得监督案件线索

2020年4月中旬,信阳市检察院在开展送法进企业过程中,了解到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的情况。

“对方私下与我公司原技术员联系,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引诱其窃取我公司商业秘密,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说。

检察机关经调查了解到,2006年,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通过信阳市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上天梯管理区。近年来,该公司瞄准新材料深加工,自主研发出一套以新型材料为主,能够将废弃材料再利用的核心技术,此技术被认定为国际先进技术。

2017年,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发现其商业秘密被安徽省某公司董事长石某、技术总监刘某及该新型材料公司原技术总监韩某等人侵犯,遂向合肥市中级法院申请专利确权诉讼,同时也向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提起韩某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之诉。

“虽然这两次诉讼我们都获胜了,但对方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没有停止,他们采用低报价的方式恶意竞争,导致我们损失达1700万余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说,从2016年侵权行为发生开始,该公司对石某、韩某等人提出刑事控告。但由于案件难以获取关键有效证据,公安机关先后两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对此,信阳市检察院将该案移交至平桥区检察院进行审核,建议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引导侦查完善证据

通过审查相关案卷材料,平桥区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石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监督条件。2020年5月22日,该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上天梯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该局于5月28日答复不立案的理由,平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立案后,信阳市公安局决定提级办理并成立专案组,邀请信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为了提高引导侦查取证质量,我们调集全市检察机关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检察官,共5人组成检察专案组,介入侦查。”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介绍。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专案组先后18次与公安机关专案组共同会商研讨,针对不同时期遇到的侦查取证、证据标准、办案重点、讯问策略等问题提出合理意见,有效解决案件办理中“取证难、鉴定难、追逃难”等问题。

经审查查明,2016年,韩某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通过邮箱分别向石某、刘某发送涉密文件,石某则安排将涉密文件内容用于生产盈利,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石某等三人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精准指控获得庭审效果最大化

按照案件管辖相关规定,今年9月,该案移送浉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浉河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钺作为承办检察官,负责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坚持本地外地民营企业一并保护的理念,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吕钺说,通过走访双方企业,充分听取意见,多次组织双方代表就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石某赔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损失1060万元。在此基础上,还促成了双方达成了联盟合作协议,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条件地允许安徽省某公司使用其技术继续生产。

今年10月15日,浉河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在精心组织讯问的同时,综合运用多媒体分组示证、申请鉴定人出庭、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述等方式全面展示定罪量刑证据,及时有效回应被告人质疑,以案释法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两家企业都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这起案件的办理有助于企业良性竞争,更有利于创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国人大代表黄久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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