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施行

日期:10-26
青海省

原标题:11月1日起《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施行

《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青海省江河湖泊密布,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有3518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有242个,在维护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的施行是不断完善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法规制度体系。

《条例》共三十条,明确了青海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坚持原则、经费保障、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具体内容,对省到村五级河湖长体系、河湖管护员岗位,各级河湖长及河湖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流域区域联合共治、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工作通报、社会监督、督察考核、工作述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省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晰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等。而对于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有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对河湖存在的问题缓报、瞒报、谎报等行为的,《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悠然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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