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日期:10-26

原标题:集萃|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

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虽然是独立的犯罪,且不排除帮助犯的正犯化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离开组织卖淫罪而独立地认定本罪。不管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条性质如何,都需要区分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方面,不能全面肯定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否则会导致量刑的不均衡,也会给司法实践徒增麻烦。另一方面,对于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即使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只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且按从犯处罚。除教唆犯外,对于在组织卖淫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形,均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主犯(包括正犯与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及胁从犯之分;组织卖淫者同时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应按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

行政拘留应当接受司法化改造

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要通过司法裁决,这既是保障被处罚者合法权益和从体制机制上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行政拘留属于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接受司法化改造。司法化改造的具体路径应是将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行政拘留被纳入刑法体系后,相关配套措施还应得到完善,比如,拘役刑的刑期下限应由1个月降为1日,以补足轻罪大规模增加后1个月以下的自由刑空档,并确立短期自由刑的易科罚金和易科社区服务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应进一步优化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过滤、分流、转处机制和对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机制,以便从司法上缩小犯罪圈,提高司法效率。并且,应通过构建前科消灭等制度来降低轻罪案件的刑罚附随后果的严厉性。这些配套措施作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体系性要求,因行政拘留入刑而更显必要。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翟远见:

宣告失踪制度仍需解释和补充

在宣告失踪制度上,民法典较原民法通则有不少重大进步,但为了妥当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仍需对现行规定作出解释和补充。由于宣告失踪的制度宗旨在于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怠于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时,宜认为人民检察院也是适格的申请主体。若已存在监护人、实行财产共有制的配偶或者意定财产管理人,不必且原则上也不应另行确定财产代管人。另行确定的财产代管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和报酬请求权。在宣告失踪前,人民法院可以为下落不明之人指定临时财产管理人。宣告死亡是宣告失踪的当然撤销事由。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志伟:

重构金融领域专属性私法规范

金融领域的私法规范虽主要寄居于民商事私法规范体系中,但交易结构简单、表现形式单一、法律关系清晰的金融商事活动基本能够得到有效调整。这均源于民商事私法规范中“物—债”“股—债”二分结构具有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并且金融领域主体法、行为法等私法规范的塑造也深嵌着民商事法律思维。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发展,尤其是创新型金融工具或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外加证券化、表外化的共同作用,金融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标的物以及各自盈亏风险分配机制等越来越复杂,并呈现出融合或者重叠的演进趋势,这都导致传统民商事私法规范已无法在整体上继续有效适用于金融领域创新性交易活动的规范调整。对此,应当塑造金融领域专属性私法规范,该塑造须借助创新型金融工具或产品之基础法律属性的确定,零售型金融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倾斜配置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型交易机制的创新设计予以达致。

(以上依据《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适用》《经贸法律评论》,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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