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胆子真大!谋求券商大股东,一控股公司竟虚增94%营收!会计所未尽责,遭监管处罚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14年8月,一家控股公司申请成为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为此,证券公司作为申报材料方,向证监会报送了证券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总股本变更、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以及设立子公司的请示等文件。
在此文件中,上述控股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合计9.49亿元,北京兴华会计事务所未能在审计中发现其中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
证监会认为,北京兴华会计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责令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不过,这份处罚决定书中,并未披露涉事券商及控股公司的名称。
谋求券商大股东身份,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在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中,上述控股公司提供的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8月,这家控股公司申请成为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为此,证券公司作为申报材料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总股本变更、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以及设立子公司的请示等文件。在此文件中,某控股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含有虚假财务数据和隐瞒巨额或有负债。
据了解,该控股公司于2014年6月委托北京兴华会计事务所对其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北京兴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万元。
北京兴华会计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认为,北京兴华会计事务所为上述控股公司申请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上述控股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合计9.49亿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在审计中发现其中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
经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科目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开展前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对该控股公司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未予以关注和分析,审计策略中无相关记录。
北京兴华会计事务所在明知该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项情形下,未进一步核实金额,也未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证监会认为,北京兴华在为这家控股公司出具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审计报告过程中未发现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确认的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明知该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项,却未核实及披露该控股公司或有负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工作底稿、记账凭证、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兴华会计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北京兴华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景利、姜照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记者注意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监会决定责令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景利、姜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