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修齐:斩断新型毒品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要点提读
◎检察机关要解决关于新型毒品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两个层面的问题,根本上还需要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新型毒品列管名单,缩短新型毒品上市和列管名单更新的时间差,不给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留下法律空白。
◎检察机关对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新型毒品监管职责的,可以依法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还可以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建议有关单位和机构完善制度和服务,堵住管理漏洞,推动涉新型毒品监管形成合力。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当前一些新型毒品在“糖衣”包裹下,将黑手伸向了未成年人,危害巨大。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发挥职能作用,斩断新型毒品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加强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教育挽救涉新型毒品犯罪未成年人。
一、新型毒品“盯”上未成年人
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截至目前我国已发现9大类317种新型毒品。新型毒品与鸦片、冰毒、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相比,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毒害性。当前,新型毒品大多隐身在食品或饮料中,一些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误食后极易成瘾,又因身心发育不成熟、表达力有限,难以配合办案机关完成证据提取、核实等工作,导致对新型毒品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打击难度大。也有一些未成年人成为新型毒品犯罪的参与者、实施者,他们有的找人代购“听话水”“迷魂水”等新型毒品,进而对他人实施犯罪;有的禁不住引诱、教唆,帮助他人运输、携带、贩卖新型毒品,成为法律的制裁对象。还有的因吸食新型毒品后难以控制,引发侵财、性侵等次生违法犯罪。
二、惩防涉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的难点
1.审查批捕的难点。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的第一个环节,首当其冲的难题是如何认定新型毒品。由于新型毒品已修改了传统毒品、药品的分子结构,经修改后的物质是否属于新型毒品,检察人员需进行化学属性层面的事实判断和法律性质层面的规范判断。对前者而言,由于刚出现的新型毒品没有标准样本,无论是通过气相色谱仪等理化分析仪器进行分析,还是通过现有数据库进行比对,都无法确认其新型毒品属性。对后者而言,检察人员主要是把对涉案物质的化验结果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进行比对。但是,该《目录》是2013年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版本,更新滞后,不少疑似新型毒品物质无法通过它来确认毒品属性。
2.审查起诉的难点。一是向未成年人询问取证难。对于未成年人受新型毒品侵害案件,检察人员审查起诉时需审核被害人陈述,还可能要向被害人核实或补充了解案情,但未成年人作证能力差,加之心理脆弱,作证过程中常需要家长陪伴,甚至是心理医生干预。二是对涉案新型毒品取证难。新型毒品多混于食品、饮料中,隐蔽性极强,取证困难,且有的还是零零散散、多次售卖,如固定证据不及时,加上未成年人证据意识弱,一旦证据灭失或不完整,达不到起诉条件,诉讼就难以推进。三是量刑建议难。涉案毒品数量是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但相关法律只规定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三种传统毒品数量与案件量刑的对应关系,大量新型毒品究竟应如何进行追诉和量刑,法律依据不明确。
3.出庭支持公诉的难点。在未成年人、成年人共同实施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成年被告人易翻供,且翻供理由大多数都是他们教唆、欺骗的未成年人因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他们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践中也出现了成年被告人因此逃脱刑罚或是被轻罚的情况。此外,有的未成年人受到商家欺骗而误食新型毒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但其自身和监护人都很难就此提起民事诉讼。对这种情形,一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是由检察机关有选择性地提起公益诉讼,存在不同认识。
4.源头治理的难点。预防新型毒品侵害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整体联动,形成合力。但是,未成年人对新型毒品的巨大危害依然认识不足,有关部门防控环节也存在疏漏,甚至有各自为战、多头治理的问题,导致新型毒品侵害未成年人的渠道并未被切断,未成年人通过电商、微商、海外代购购买新型毒品的通道仍然存在。
三、对策建议
1.建设新型毒品检察数据库,解决实践中标准样本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对于新出现的毒品种类等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疑似新型毒品的,可以委托精神药品研究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对于认定的新型毒品进行梳理汇总,逐步形成新型毒品检察数据库。同时,检察机关要解决关于新型毒品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两个层面的问题,根本上还需要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新型毒品列管名单,缩短新型毒品上市和列管名单更新的时间差,不给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留下法律空白。
2.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推动解决惩防涉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难题。可以对实务案例提炼研究,针对新型毒品证据收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难题,将办案要旨体现于指导性案例,防止被告人逃脱应有惩罚。例如,对于实践中成年人采用教唆、引诱、欺骗手段组织未成年人购买、食用“聪明药”“网红减肥药”(均系新型毒品)的,未成年人虽不构成犯罪,但行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三)项“吸食毒品”行为,对组织者完全可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将办案逻辑通过指导性案例予以呈现,不能因为未成年人不构罪就放纵其他成年被告人。对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标准问题,可以通过新型毒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程度、在社会上的泛滥程度以及相关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研究完善其量刑建议标准。
3.强化检察监督,推动涉新型毒品监管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对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新型毒品监管职责的,可以依法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还可以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建议有关单位和机构完善制度和服务,堵住管理漏洞,推动涉新型毒品监管形成合力。比如,督促有关部门加大源头监管力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实验室、医药生产流通环节违法流向社会;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制作新型毒品的场所、仪器、用品的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寄递新业态的监管。
4.发挥职能作用,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时,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较多、侵权后果严重、未成年被害人无过错的,可以由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一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涉案但不构成犯罪的中间商、代购平台、电商平台等第三方,虽不能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未成年被害人无能力就侵权行为单独起诉、涉案利益重大且符合民事公益诉讼受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为北京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