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影《长津湖》被指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是碰瓷吗?
来源:法治日报
影片红是非多?
近日火爆的电影《长津湖》
身陷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风波。
10月12日,电影《长津湖》上映第13天,票房已突破42.5亿,暂列内地影史票房总榜第6位。有人预测,《长津湖》的票房会达到55亿,虽然最后的票房还是个未知数,但已经确认的信息也足以使这部电影不同凡响——《长津湖》目前已经打破26项影史纪录。
不过,伴随《长津湖》巨大流量而来的除了荣誉,还有侵权风波。近日,有一个自称为“导演郝平”的网友发视频称电影《长津湖》触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晒出了印有“长津湖”三个字的商标注册证和名为《冰雪长津湖》的作品等级证书。
此举招致了诸多网友的反感,甚至以“明显是碰瓷”等评论对此不屑一顾。但事实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加之在电影《长津湖》上映前,“长津湖”的抢注热就曾成为媒体热议话题,可见,电影《长津湖》遭遇的问题,至少为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个醒:尽早布局。
不拿碰瓷一笑置之
“《长津湖》被指商标侵权,并不能拿‘碰瓷’一笑置之。”10月12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发文对此事予以评论。
此前,更多的网友认为,自称“导演郝平”的网友是在蹭热度。一位资深律师在朋友圈的发文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并被广泛引用:“蹭热度也应有底线,拿长津湖商标蹭长津湖伟大战役的热度非常难以接受。商标权利也有适用范围,漫无边际地夸张性放大、扭曲性解读商标将给公众带来不必要困扰和误导,令人担忧。”
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不容置疑的在先权利事实存在。“导演郝平”口中的“他人”,是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据了解,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湖”的商标注册,并于2021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长津湖》涉嫌商标侵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上讲,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观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没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依商标法第十条二款,不得作为商标。同时,将“长津湖”作为电影的名称使用,是对电影所讲述的故事发生的地点的描述,实际上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电影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种服务,而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就是说电影《长津湖》对“长津湖”三个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何况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长津湖”商标,是41类,而41类是与电影有关的服务,不是电影本身。
汉坤律师事务所商标部经理董晓萌也持同样观点。“电影名《长津湖》来源于战争地点名,表示战役发生在长津湖地区,消费者见到电影名,会对故事背景有一定了解,事实上,长津湖不起到表示或指向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电影名《长津湖》系非商标性使用,因此不涉及商标侵权。”
涉嫌著作权侵权方面,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陶鑫良给出的观点是,郝平登记的作品名称是“《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并无相同相似于电影内容的任何举证。而且从申请时间角度也排除了著作权与注册商标权侵权嫌疑。
纠纷多发前车之鉴
无论如何,这起风波还是为影视产业的商标保护提了个醒。
对于影视制作方来说,一方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对商标进行注册,为电影及其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
类似的经验教训在影视行业并不少。2015年8月,电影《轩辕剑传奇》上映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品方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其“轩辕剑”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一审和上诉后,2019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2019年,王某以自己创作的《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著作权等权利遭侵犯为由,将电影《西虹市首富》的编剧、出品方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案件历时两年,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所称的侵权行为并不成立。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很多出品方在电影上映前就开始布局知识产权,如:《少年的你》《刺杀小说家》《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等电影在上映前早早就已被注册成为了商标。
甚至还有布局到被称为“疯狂”地步的电影出品方。如《哪吒之转世魔童》火了之后,出品方光线传媒先后提交多达1820件商标注册申请,绝大部分商标均与《哪吒》电影相关,包括魔童哪吒、哪吒之魔童降世、殷夫人、熬丙、MOTONEZHA等诸多影片故事的人物名称。光线传媒这一行为一度引发诸多争议。支持者认为出品方对旗下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无可厚非,反对者则指出短时间内大量注册商标涉嫌囤积,而且哪吒本身属于大众熟知的神话人物,被独占是否合理。
在先布局防止抢注
某种意义上,这大概也是影视业知名IP“抢注”多发所催生的结果。
国家电影专资办“中国电影票房”App显示,2020年,中国内地电影总票房已经达到了202.74亿元。电影市场繁荣景象,也导致了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增加,最常见的是:版权和商标。
爆款电影名称被抢注事件更是时有发生,《战狼》《你好,李焕英》都曾遭遇过类似事件。而此次的《长津湖》也是抢注的对象,记者10月12日晚在中国商标网上检索到28件“长津湖”商标申请。其中,电影《长津湖》的出品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3件,分别为41、28、16类,为2021年9月24日申请;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4件,分别为2020年12月28日申请的9、11类,2020年9月24日申请的41、35类。
两者在41类上构成重合。董炳和告诉记者,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在第4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长津湖”商标,这对博纳影业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长津湖”商标构成了法律上的障碍。
“博纳影业的商标申请有一定困难,因为有在先商标,按照商标行政审查流程,可能后续会被在先标阻挡。”董晓萌说。
董晓萌建议,影视行业可以在先布局商标,事实上,布局商标主要目的是为了后期推出周边产品做准备,或者是防止日后他人蹭片名热度而牟利。
回到“长津湖”侵权风波中,据媒体报道,在博纳影业的电影《长津湖》开机4天后,就有其他公司申请“长津湖”商标注册,抢得在先权利。而如果真的因为在相关类别上已有相同商标,博纳影业的商标申请被驳回,那么对于投入大量心血制作电影《长津湖》的博纳影业而言,无疑是一大遗憾。其他影视出品企业应从中引以为鉴。
不过,也要注意避免将风险过度夸大,董晓萌提醒,“如只是电影本身片名,并无布局商标的绝对必要性,根本原因还是独立片名本身,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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