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赔偿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日期:10-12
检察机关

原标题:不合理赔偿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在盗窃案件办理中,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是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发现,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赔偿金额远超被害人损失,明显不合常理,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亟须引起重视。

一是防止闹大早和解,施害方“愿意多赔”。盗窃是所有犯罪中重复犯罪率最高的一种,有过盗窃行为的人往往会被打上“小偷”的标签,被知情者所疏远,被他人所不容。因此,一些盗窃偶犯,特别是有较为体面工作和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往往希望赔偿被害人大量金钱,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期对方不要声张,以免对其声誉造成影响。

二是钱不到位不和解,被害人“要求多赔”。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但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了解该条款,一味追求取得被害人谅解,往往不得不屈从对方不合理的赔偿要求;部分被害人也自居为“有理”方,“狮子大开口”,不满足自己的要求,便不和解。

三是案结事了快和解,办案机关不管“是否多赔”。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犯罪嫌疑人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等。但在实际办案中,司法机关虽然能够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但更多是在保障被害人利益的基础上,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对于是否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关注不多。在审查时,也往往关注于和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是否做到随案移送等办案程序合规性问题,较少考虑犯罪嫌疑人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对等。

对此,作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负有主导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量刑重要考量因素,建议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要求被害人合理提出赔偿诉求,并向其释明不合理赔偿请求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从思想上打消其提出不合理赔偿的念头。二是设置科学合理的退赔标准。由公检法机关达成共识,对于损失明确的,按照损失金额退赔;对于认定金额之外的损失,如造成涉案财物贬损、人员误工以及其他损失,对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在限制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并明确退赔金额的上限,确保在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基础上最大化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赔偿金合理性审查力度。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和解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对于侦查阶段已经达成和解但赔偿金额明显偏大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注意审查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惩处。在检察机关主持和解时,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分歧的,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的作用,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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