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捕鸟网涉嫌违法?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背后的“情”与“法”

日期:10-09

原标题:设置捕鸟网涉嫌违法?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背后的“情”与“法”

正义网黄石10月9日电(通讯员刘家云陈莎)“我因不晓得捕鸟犯法,见菜园里的菜被鸟偷吃,就在今年春节后在菜园里安了一张捕鸟网,导致4只鸟被卡在网眼中死去。我现在很懊悔,愿意接受处罚,并公开赔礼道歉。”近日,《东楚晚报》刊登了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某村村民蔡某某的《公开赔礼道歉书》,通过检察官的以案说法,蔡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借此机会向全市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告诫其他人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今年2月份,蔡某某发现自家菜园里栽种的白菜、包菜等农作物时常被鸟类偷吃,便架设一张捕鸟网以防止鸟类继续啄食农作物,结果有4只鸟卡在网眼里死掉了。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中,3只鸟类为乌鸫、珠颈斑鸠、灰背鸫。珠颈斑鸠、灰背鸫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计600元;乌鸫属于野生鸟类,无法鉴定价值;另1只鸟类无明显的形态特征,无法确定具体物种。

据悉,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对所有野生鸟类禁猎;黄石市人民政府规定从2020年6月23日起,全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禁止在禁猎区内使用张网捕鸟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7月22日,蔡某某接到民警电话,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案由大冶市公安局移送至大冶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后,该院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办案检察官主动介入,并指出蔡某某采取禁猎手段非法捕获野生鸟类的行为,侵犯了野生动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大冶市检察院对蔡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行为侵害了生物多样性,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责成其在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这是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与从事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团队合作办理的一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类型的刑事案件,体现了法的刚性与情的柔性的完美结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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