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依法监督虚假诉讼案 借假欠条转移债务的打算落空了

日期:10-08
河南省法院新乡市检察院

原标题:河南新乡:依法监督虚假诉讼案借假欠条转移债务的打算落空了

本想将欠条落款写成别人转移债务,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而引来牢狱之灾。在河南省新乡市,这起历时7年、涉及民刑交叉、数额高达259万元、检察机关3次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的虚假诉讼案件,最终以检察机关的依法抗诉落下帷幕。

2014年10月,河南某建设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郑某起诉其偿还259万元的材料款。“我们不认识他,也没欠过他钱。”接到传票的建设公司一头雾水,随后该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00余万元被冻结。

经过了解,建设公司发现,问题出在了该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陆某的身上。陆某在负责承建山东潍坊某项目的同时,还以其他几家建设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多个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郑某经常向陆某供应建材,用在陆某的其他项目上,时间一久,积累了一部分欠款。此外,陆某个人还向郑某高息借款10万元。

“这10万块钱也算到材料款里,一起结算了吧。”2014年7月,郑某找到陆某要求结清账款,两人清算后,陆某向郑某出具了一张数额为259万元的材料款欠条,陆某考虑到负责的多个项目中,河南某建设公司资金运行状况较好,遂将欠条的落款写成“河南某建设公司”。

欠条到期后,陆某未能按时还款,眼看郑某要将河南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陆某在明知欠款与河南某建设公司无关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后,除去郑某自认的10万元借款外,法院判决河南某建设公司支付郑某材料款249万元。

由于常年陷在这个官司里,资金账户被冻结,企业正常运营受到影响。无奈之下,该建设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8月,新乡市公安机关对这起虚假诉讼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12月,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郑某、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郑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新乡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20年9月,牧野区法院重审后认为,尽管欠条是虚假的,但陆某和郑某之间存在砂石买卖关系,陆某是河南某建设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而认定河南某建设公司与郑某之间存在砂石买卖关系,从而改判二人无罪。随后,牧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陆某在民事诉讼中是多重主体,他不仅是河南某建设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还是另外几家公司的负责人,在民事诉讼中,陆某和河南某建设公司并不等同。”经过审查,新乡市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释法说理不充分、无罪判决错误,依法支持抗诉。

一个案件为什么翻来覆去这么多次?鉴于案情复杂、涉及民刑交叉,新乡市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由刑事、民事检察官共同对案件证据分析研判。其中,河南某建设公司涉案项目与郑某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

为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到山东潍坊自行补充侦查,调取了相关民事诉讼证据,实地查看了该项目,核对了工程对账单、记账凭证等材料,最终在建筑材料这个问题上找到了突破口。“该项目主体使用的建筑材料是商砼,而欠条上的材料是砂石,说明欠条是虚构的,双方并不存在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办案检察官介绍。

由于案件时间长、案情复杂,还牵扯到多个其他民事法律主体,于是,法院将案件提交审委会会议讨论。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新乡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和办案检察官3次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就案件管辖权、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理解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今年7月,新乡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郑某、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

“7年了,多亏了检察院,我们总算讨到了说法。”该建设公司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刑事判决书,推动相关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加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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