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巴掌大纸条引发的12年诉讼路

日期:09-24
法院

原标题:一张巴掌大纸条引发的12年诉讼路

魏正义去世后,家人催要其生前借出的一笔140万元借款时,债务人却出示了一张五厘米宽、上下边缘剪裁整齐、巴掌大小的钱据两讫的字据,并表示已经通过现金形式归还欠款。这张纸头经历了五次司法鉴定,引发了一审、二审、再审、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回首这一路诉讼,魏正义家人很疲惫——

一张巴掌大纸条引发的12年诉讼路

△从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启动最高法再审,这张5厘米宽的小纸条所引发的诉讼,经历了现行制度内的所有诉讼程序,耗时12年之久,再加上后续执行程序,用经年累月形容,并不夸张。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鉴定结论“更名”为鉴定意见,立法语言变化的背后,意味着鉴定意见并不具有一锤定音功能,司法审判更应当从证据三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角度判断其证明力大小。通过抗诉,检察机关也在传递一种理念,民事审判不应被鉴定意见带偏,陷入“唯鉴是举”的错误思维。

△在书写签名时,一定要慎重,要格外注意书写位置——保持与主文连贯、减少字据留白,必要时可做特殊备注,以避免签名被“移花接木”,产生不必要麻烦。

企业家去世后,家人发现了一张巨额借条

如今再谈起2006年的那场官司,魏正义(化名)最小的儿子或许印象并不深刻,彼时他还不满十岁。前不久魏正义家人拿到了执行款,此时,他已经是二十多岁的小伙子。

这一路,确实很漫长。

魏正义生前是河南省新密市有名的企业家。他自幼家穷,没读过几年书,按照他家里人的说法,也就能写好自己的名字。在创办煤矿,富裕之后,他转而热衷慈善,资助困难学生,使上千名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006年7月31日,魏正义突发疾病去世。“父亲弥留之际叮嘱我们,一定要拿出个人积蓄回报社会,设立基金资助贫困学生。”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魏正义的女儿介绍说。2006年8月15日,“魏正义助学基金”成立,按照计划,每年从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就在筹措资金时,魏正义的家人遇到了麻烦。“2004年至2005年,我父亲先后4次共借给当地一家耐火材料公司实际经营者王彩虹(化名)140万元,王彩虹也给父亲打了4张借条。2006年6月底,父亲向王彩虹催要借款,她称人在外地。父亲去世后,我们多次向王彩虹催讨借款,2007年上半年,王彩虹却拿出一张字条,说她已在父亲生前还清了140万元欠款。”女儿说。

沟通无果后,2007年6月5日,魏正义的家人——老伴王芳(化名)与孩子们一纸诉状,将王彩虹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彩虹偿还140万元借款及利息。

对簿公堂之后,王彩虹进行了答辩。“2004年春节的时候,市场上耐火材料需求量陡增,因为耐火材料的定做和发运都需大量流动资金,投资成立一年多的耐火材料公司遇到了资金难题。”王彩虹在答辩状中叙述道。

“你帮了我那么多忙,没给你分文报酬,现在你需要流动资金,我支持你。有利润了你请客,没利润的话,就当我借钱给你用,不用还利息。”按照王彩虹的说法,是魏正义得知其耐火材料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后,主动问她是否需要帮忙。

2004年11月21日、12月8日、12月24日,魏正义分三次转给了王彩虹130万元。“因为是定制化生产,所以耐火材料要按照需求方图纸型号分批生产。如果买方款项不打过来,我们是不生产、不发货的,所以账期不会很长。2005年1月开始,公司就开始了陆续回款。”王彩虹说,其于2005年1月将公司到账的一笔贷款承兑汇票100万元,贴息兑付后凑足了现金100万元,全部还给了魏正义。此后又偿还了20万元。

2005年临近年末,王彩虹的耐火材料公司又遇到了资金紧张。“魏正义又支持了我10万元。2006年5月8日,我一笔还给了他20万元,就此清了帐。”

王彩虹表示,还完款项后,她曾主动要求魏正义归还欠条。“你之前写的借据在我家里放着,现在回家不太方便,干脆写个字据吧。”因为二人之间的关系不错,王彩虹也没有把它当做一回事。按照这个提议,魏正义给王彩虹提供了这份字据——

“王彩虹借款已全部还清,以前双方所写借款条和还款条自行撕毁,以此为据。2006.5.8立字据人:魏正义”。(以下简称“2006年5月8日字据”)

“在我的耐火材料公司门口,他写了这张收据。和魏正义一起来的,还有一个男的,因为魏正义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所以就让这个男的写字据主文,魏正义签名捺印。”王彩虹表示,到这就已经是钱据两讫了。

对于“多次催要欠款”的说法,王彩虹也给予回应——根本不是事实,纯属谎言。“只是在起诉前一星期左右,在当地一家洗衣店门口,魏正义的家人要过一次款。除此之外,没有人主张过权利。”

在魏正义家人看来,王彩虹上述辩解并不成立。此前采访中,魏正义家人对王彩虹辩解行为表示了极大的不认可——

一是字据宽不到5厘米、有剪裁痕迹、没有标题、正文和签字不是一支笔所写,也不是一人所写,字据正文也没有指印;二是王彩虹多年从事律师职业,从第一次还款到魏正义去世,将近一年半时间,她是有充分的时间索要借条。更蹊跷的是,巨额还款都是现金且没有取款记录,也不符合普通人的日常认知。

历经三级院,五次鉴定,字据到底是真是假?

一方是要求借款方归还借款及利息,一方则表示确实有借款,但是已经归还。原被告之间“针尖对麦芒”,究竟谁真谁假,还得要靠证据来说话。按照庭审的走向,“2006年5月8日字据”的真伪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记者注意到,从外观上来看,这份关键性证据确实并不起眼,其长度也就是一张A4纸宽度,宽度也就是5厘米左右,字据上下边缘均有明显剪裁痕迹,;从内容上来看,一共就三行字,前两行是正文,第三行是落款时间,紧随其后则是签名“魏正义”和他的按捺指纹。

然而,还未及法院组织双方当庭对字据进行质证,被告王彩虹在2007年7月17日自行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且明确指示鉴定机构要采取溶解检验方法。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鉴定方法极易导致鉴定材料的破损,影响对形成时间的鉴定,特别是王彩虹长期从事律师执业,这种操作更是让人费解。

2007年7月17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字据中的“魏正义”签名是魏正义所写,“魏正义”签名上的指纹是魏正义捺印。

这个由被告自行委托的鉴定,对照的样本来自哪里?委托鉴定事项又是哪些?为何要委托给这家鉴定机构?……多个疑点让这份报告并不能获得魏正义家人的认可。于是,2007年7月26日,王芳等人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之下,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006年5月8日字据”进行鉴定。

蹊跷的是,在鉴定期间——8月14日,有人冒用一审法院名义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寄送“王彩虹原借款下20万元未还,因合作硅砖款未收回,收回后归还,其他借款已全部归还,原借款条作废。2006.5.4魏正义”字据,并明确表示这是鉴定样本2,可以参照这个内容进行对比鉴定。

2007年9月4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送检字据上“魏正义”三字不是打印形成,署名“魏正义”三字不是魏正义本人书写形成,押名指印是魏正义的指印,但不能确定其形成方式。

正是这个鉴定样本的“乱入”,让王彩虹认为,上述鉴定存在着程序违法嫌疑,并提出了第三次鉴定申请。而魏正义的家人则认为,寄送样本2的寄件人正是王彩虹,其目标就是让这份对自己无益的鉴定结论“失语”。后经审委会讨论,“2006年5月8日字据”又迎来第三次鉴定之旅,被送往辽宁省北方司法鉴定所。

2008年5月21日,辽宁省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魏正义”签名与样本上“魏正义”签名为同一人所写。尽管魏正义的家人提出辽宁省北方司法鉴定所有超范围鉴定的违法行为,但法院认为,在接受委托时,鉴定机构已经明确仅能接受文书鉴定,并拒绝了痕迹鉴定的申请。因此,整个鉴定工作是在鉴定范围内,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历经三次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即便不对指纹进行鉴定,仅凭“魏正义”的签名真实,也可以认定证据真实性,案件相关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所提出的140万已经还清的辩解,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在得知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只有文书鉴定资质、不具有痕迹鉴定资质和微量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将‘2006年5月8日字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唯一依据于法无据。”一审判决后,魏正义的家人并不认可,提出了上诉。

上诉后,二审法院将庭审的焦点聚集在字据的真伪上,就此,“2006年5月8日字据”迎来了第四次鉴定。经过委托,2009年10月19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魏正义”签名字迹与样本上“魏正义”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检材上的指印是魏正义用印油按捺形成。就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两审仅仅依据一张字据来认定王彩虹已经归还,证据明显不足。再者,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检验报告不属于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这份判决,王芳等人并不认同,向省法院申请再审。

虽然已经经历了四次鉴定,但认为每一次鉴定程序都有瑕疵,为了探个究竟,在申请再审期间,王芳等人也还是自行委托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对“2006年5月8日字据”上的“魏正义”签名字迹进行鉴定,这也是该字据的第五次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字据上的签名并不真实。

王芳等人希冀于法院能够支持自己的诉求,然而,事与愿违, 2012年3月28日,法院作出维持二审的判决。

事实认定被司法鉴定带偏最高检:纠偏

失望之中,王芳等人将维权的希望放在了检察机关的抗诉上。

接受民事检察监督申请后,河南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冯海宽对全案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在他看来,再审法院对三份鉴定结论的分析和认定存在着明显问题。

“客观上来讲,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较为公允,再审法院却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不予采信,实属不当。”冯海宽向记者表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之后,该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之一——王胜利(化名)曾出庭作证,并提交《出庭质证的书面说明》。依据王胜利的证言,其依据样本一,已判断出检材具有仿写特征,这个判断并未受到样本2的干扰。

也就是说,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的程序合法,具有相应鉴定资质。“但遗憾的是,法院却忽视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内容,而是选择了重新鉴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冯海宽表示,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将案件事实的发现全部交由一纸鉴定意见。

“2006年5月8日字据”系孤证,并且自身存在着多处瑕疵。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了借条收条等书证外,还可以从还款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他说。

具体到本案,该承办人介绍,王彩虹主张还款的100万元来自承兑汇票贴现兑付,但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王彩虹并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再审法院仅依据“2006年5月8日字据”这一孤证认定还款事实,证据明显是不足的。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借贷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的表述——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不仅是证据不足的问题,王彩虹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也是有违经验法则。“王彩虹称其在2005年1月3日以现金形式还了100万元,三个月后又还了20万元,2006年5月8日将剩余20万元全部偿还。数额如此巨大的三笔还款以现金形式归还,没有相关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的证据,并且没有合理解释该三笔款项的合法来源,这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他说。

在冯海宽看来,王彩虹是一名执业律师,对法律行为有着高于一般人的理解,但在案事实显示,王彩虹的某些行为很难理解。“比如,王彩虹在庭审中曾表示,前两次还款时,魏正义都写有收条。在借款条未收回的前提下,保留还款单据明显是对自己有利,而王彩虹却将前两次的还款条撕毁,这也不符合生活经验,更不要说她还是一名律师。”

案件审查结束,河南省检察院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提请最高检抗诉。就这样,案件流转至最高检,最高检案件承办人认为,“2006年5月8日字据”系孤证,且存在多处瑕疵,加之王彩虹对其所称以承兑汇票贴息兑付还款100万元的事实,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在最高检承办人“接力”审查、院领导审批后,很快,最高检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多份鉴定结论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原再审法院直接采信“2006年5月8日字据”的真实性并认为王彩虹仅提供该字据即完成了其已还款的举证责任,此种认定不尽全面、客观,有违常理。”对于法院委托的三次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上评价。

“第一笔是是在2005年1月5号还的,是我们去银行承兑给他的,当时他是在我的律师事务所里拿的现金。”结合王彩虹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法,最高法要求王彩虹提供该100万元承兑相关的票据、财务凭证。庭审中,王彩虹提供了时任公司现金出纳工作人员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以及公司记账凭证等材料。但关键的汇票号码等基本信息,即便是丢失,也可以通过银行交易记录予以核实,但王彩虹一直未能提供。

对此,最高法认为,王彩虹主张的分笔偿还借款中的最大一笔100万元的现金来源,未能充分举证,即应当认为债务人王彩虹对其已经偿还140万元借款这一事实主张未能完成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换做通俗的理解,最高法认定,王彩虹并未清偿这140余万元借款。

最终,最高法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019年3月25日,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王彩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芳等人支付140万元及相应利息……”拿到这份判决,魏正义的家人已经等了12年。

司法判决不应违背基本的日常生活经验

第六检察厅滕艳军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监督纠正错误的司法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字据,一份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的孤证,缘何在历经多次鉴定后,却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一言以蔽之,司法判决违背了基本的日常生活经验,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最终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法律制度中表述为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日常生活经验不仅客观存在于每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范围中,更影响到法官认定事实的全过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知,日常生活经验已成为法官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之一。

本案中,被告王彩虹出具的字据系孤证且存在多处瑕疵。该字据宽不到五厘米,有明显的剪裁痕迹,签名处被溶解处理;没有标题,正文、签字不是一支笔所写,也不是同一人所写;字据正文没有指印,魏正义签名处指印反着的,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指印是否拓印还是捺印。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该证据极有可能系利用真实字据留白处进行变造,自然也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特别是在查证100万元承兑汇票贴息兑付这一重要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判断还款事实是否发生,而非依赖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代替不了法官的司法判断,特别是在多份鉴定意见均存在瑕疵且意见相左的情况下,司法判决更不应被鉴定意见带跑偏,甚至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

民事检察倡导精准监督。所谓“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所谓“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本案经省检院提请抗诉、最高检提出抗诉等程序,最高法最终改判王彩虹偿还14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本案在准确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正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防止以鉴代审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社会价值方面,也启示我们慎重对待个人签名,防止被“移花接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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