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六类公共场所应设外语标识,标识中不单独使用外语

日期:09-23
北京市

原标题:北京拟立法:六类公共场所应设外语标识,标识中不单独使用外语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其中提出了多项外语公共服务的内容,如提出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等。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同时,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等六大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外语标识。

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要有统筹协调的外语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北京市外语公共服务的内容。

市政府建设集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咨询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外语版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根据需要在门户网站公布信息译本或者建立外语版网站。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标识、咨询窗口,配备外语服务人员或智能翻译辅助设备,提供相关服务。市民服务热线和紧急热线提供必要的外语翻译服务,政府外事等部门会同热线工作机构为开展热线翻译志愿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北京市在大型活动、旅游、就医、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外语便利化服务措施。比如规定在北京举行国家重大活动和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国际展会、国际博览会等活动期间,宣传、政府外事、共青团组织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统一安排,统筹协调外语服务等相关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政府外事、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外语版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提供有关景区、交通、气象、住宿、安全风险、医疗急救、旅游者流量和服务质量等信息。

《条例(草案)》还提出,市卫生健康部门逐步推进预约挂号统一平台建设,发布外语导医信息,完善预约挂号和就医诊疗服务机制,为就医提供便利。

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条例(草案)》提出了固化和提升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规范。明确公共场所标识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汉字表达相同含义。

根据重要程度和必要性,《条例(草案)》明确了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六类公共场所,包括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设置、使用外语标识,应当对所使用的外语进行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译写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外事部门将外语标识管理要求纳入牌匾标识管理规范。

如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或是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等内容。

■看点

条例将成国内首部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了说明报告。

2020年2月,北京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规范外语标识的设置、管理。李富莹表示,随着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加速推进,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外语设施建设和服务水平与城市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公共服务领域外语服务供给和能力有待提升,外语标识设置、使用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提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整体水平,更好服务于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李富莹说。

北京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孙杰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报告认为,该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遵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具体条款内容既把握了文字主权和适度原则,又体现了鲜明的北京特色,是北京市探索开展涉外立法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地方立法要发挥补充、先行、创制作用的要求。

责任编辑:薄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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