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确立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

日期:09-23
民法典

原标题:集萃|确立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

集萃 确立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

确立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

对于死者的个人信息,法律上的保护路径有三种:一是继承法保护,即允许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死者的个人信息。但是,对于自然人就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不得继承。二是侵权法保护,民法典第994条虽然只列举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和隐私,但是,个人信息可以解释到该条中的“等”当中,然而,这种保护属于事后的救济。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即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针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某些权利。该方法已为我国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采纳,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保护。为了尊重死者生前意愿、保护死者及第三人的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对死者近亲属针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集萃 确立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于飞:

合理区分民法典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

民法典首章集中规定基本原则的立法例,使我国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领域中形成了前有基本原则、后有概括条款的特色立法构造。特色立法呼唤与之相适应的解释论。通过汲取比较法上的区分经验与理论资源,我们可以对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作出合理区分。民法典第7条、第8条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其后诸多包含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条文为概括条款。观念上可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从相关概括条款之中整体类推产生的,而我国民法典将这些基本原则予以法律化。概括条款是一种特殊的规则,是裁判依据;基本原则不是规则,不宜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充当司法三段论大前提,法官基于基本原则裁判时有提出规则的义务。基本原则虽非裁判依据,但在司法裁判中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及修正功能,仍具重要实践意义。

集萃 确立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新:

促进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整体适用率逐步深入。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领域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这与重罪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关系密切。从实践情况来看,在重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地方适用情况差距较大、适用影响因素较复杂、部分重罪案件适用效果有限等。实际上,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重要的审前主导作用,体现在证据情况的把握、控辩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等方面。为了更好地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有效实施,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完善控辩协商机制,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保障良好社会效果。

集萃 确立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杨知文:

非指导性案例也具有“指导性”

作为一般生效判决的非指导性案例也对司法裁判构成具有指导性的因素。可以从事实影响力效果、被惯习性仿照适用和说服性行动理由等方面对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予以界定,它体现了既定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运用的机理,具有价值正当性和重要的制度基础。把“同案同判”作为司法的构成性准则,是支持非指导性案例之“指导性”的强主张。类比推理是运用非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方法,应以满足事实构成上的“一致性”、法律论辩上的“相关性”与实践理由上的“共通性”为逻辑条件。案例指导制度是对司法判决作用及运用方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也理应重视非指导性案例产生“指导性”的普遍原理,在认知和实践方面发展出更具合理性的规划。

(以上依据《法学评论》《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关仕新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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