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重罪案件尤应做好捕诉衔接

日期:09-15
侦查检察机关

原标题:办理重罪案件尤应做好捕诉衔接

按照“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同一个案件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在“捕诉一体”中,检察官可以将起诉的证据标准运用到批捕工作中,以起诉的证据标准指导批捕、引领侦查工作,由此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指导力度。但是,笔者认为,办案人员还应当认识到的是,“捕诉一体”合的是办案人员,而不是办案过程中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程序,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依然是分开的两个环节和两道程序。因此,捕诉如何衔接,依然是办案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对重罪案件尤需注意。重罪案件侵害法益较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行为人判处刑罚较重。如果对该类案件处理不当,将引发案件之外的次生危害,损害司法公信力。加强重罪案件捕诉衔接工作,确保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顺利起诉审判或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继续侦查能够取得良好效果,是检察机关办准办好刑事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案-件比”的有效举措。笔者认为,加强重罪案件捕诉衔接应当从三个维度入手——

更新司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加强重罪案件捕诉衔接要从更新司法理念入手。

首先,从片段考量向全局把控转变,树立刑事诉讼全局观。“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施以来,尽管实现了个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但“批捕起诉各管一段”的观念并未彻底消除,尤其对重罪案件来说,需要收集的证据链条长、数量庞杂,有的案件涉案人员相对较多,办案人员不易在一个月的刑事拘留期限和七天的逮捕期间将证据收集完毕,侦查机关需要在批准逮捕后继续完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批准逮捕后侦查的主动性、积极性下降的情况,个别案件还会出现批准逮捕后因后续侦查不到位、不及时而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情况,导致出现捕后不诉现象。笔者认为,当前,检察官要彻底更新司法理念,从刑事诉讼的全局出发,充分利用提前介入时机,全面引导侦查取证,特别是加强对案件批准逮捕后继续侦查的有效跟踪,督促引导侦查机关以审判的标准及时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其次,从按部就班向提高效率转变,切实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案-件比”,深刻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精神,集中时间和精力高质高效推进案件办理,杜绝出现一捕了之后静等侦查机关移送的情况。依法推进案件进程,减少退查和延期,严格控制侦查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缩短批准逮捕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差,不断督促引导提高办案效率,让公平正义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实现。

完善制度机制

制度机制是落实司法理念的物质载体和有效保障,为司法理念的落地提供平台和支撑。而重罪案件的捕诉衔接,需要完善和强化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工作一体化三项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强化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对办理重罪案件至关重要,及时有效获取信息,有利于检察机关提前研判案情,有针对性地深入研究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等,为后续有效引导侦查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打好坚实基础。完善和强化信息共享机制,需要从掌握线索开始到审判为止。侦查机关在掌握重罪案件信息,并予以刑事立案后,应第一时间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罪名不同,由相应部门建立登记备案制度,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侦查方向等,及时对案件线索进行研判分析;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要第一时间启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在批准逮捕后要及时告知相关机构并沟通继续侦查的进展,互通掌握的信息;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要及时与相关机构进行共同研判;在审查起诉期间,要与相关机构及时交换信息,补强证据。

进一步完善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强化捕诉衔接意义重大,也体现了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的配合制约情况,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捕诉一体”背景下,更应当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功能作用,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使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重罪案件办理中,侦查机关要第一时间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及时提前介入,以起诉和审判的标准指导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依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客观认定案件事实,以有效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侦查和检察的不断沟通协商,尽早解决分歧,确保侦查方向正确,证据收集合法、及时、全面。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提前介入机制,可为重罪案件捕诉衔接提供有效外部保障。

进一步强化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汇集群体智慧办准办好疑难复杂案件。针对重罪案件,办案单位要及时成立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抽调涉及不同条线罪名的检察办案人员,发挥不同条线专业优势。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可共同组成办案团队,或由上级检察机关定期对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进行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协同作战格局。通过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为重罪案件捕诉衔接提供有效的内部保障。

形成工作合力

重罪案件捕诉衔接涉及多个部门多家单位,需要在每一个层面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有效推进重罪案件捕诉衔接,确保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首先,形成横向的左右合力。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办案组、办案部门、承办检察官和案管部门之间要形成横向合力。不同办案组之间要通过统一地点办公、定期研讨等方式,对案件定性、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等进行有效沟通;办案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后要及时建立台账并向部门内勤和案管部门报备,部门内勤和案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两周一提醒或一月一提醒的方式,提醒承办检察官对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采取阅卷、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批准逮捕后的继续侦查工作进行督促,消除捕后诉前盲区,确保批准逮捕后侦查工作及时开展,避免因捕后诉前盲区的存在而造成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进而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其次,形成纵向的上下合力。对于“上捕下诉”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情况通知下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抽调下级检察机关人员提前参与案件办理,让下级检察机关人员提前熟悉相关案件涉及的罪名、侦查的进度、证据等情况。对于“下捕上诉”案件,下级检察机关应当第一时间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商请上级检察机关派员指导案件办理。通过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处理好“上捕下诉”和“下捕上诉”案件的捕诉衔接。

最后,形成互联的交叉合力。侦查、起诉、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重罪案件办理中亦不例外。针对重罪案件,检察和侦查环节之间,相关人员除了应及时通报登记备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外,还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查阅捕后侦查取得的证据,座谈交流捕后侦查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相互配合补充收集相关证据等,以形成侦查和检察合力;检察机关在对重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对案件定性是否妥当、证据采信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正确等情况保持沟通。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易引发舆论炒作和上访风险、分歧较大的重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相关人员可以进行会商,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分歧问题等进行沟通,遵循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切实担负起公正司法的责任,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强化重罪案件捕诉衔接,确保办理质效。

(作者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刑事司法中应避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1950他们正年轻》导演:为了他们我必须站着,不“跪求”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