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用专业和智慧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方从宽的量刑建议,但在获得法院判决后又反悔提出上诉。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深层原因涉及多方主体,为此,检察官应当切实担负起主导责任,多角度发力降低被告人不合理上诉率,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一是夯实证据链条,确立量刑基石。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可以简化,但证明标准不应当降低。犯罪嫌疑人因职业经历不同、性格有差异、认知水平有高低,对于同一个行为会有不同的判断,不可能像专业法律人士一样,能准确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普通情节与从重情节。
因此,检察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通过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不断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在犯罪嫌疑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依然能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如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就应当果断地作不起诉处理。
二是提升专业水平,保证量刑质量。在证据完备的基础上,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照相关的量刑标准,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展现专业性,进行必要的证据开示,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认定了哪些犯罪事实、认定的从重情节或从轻情节、据以定罪的证据是什么,以及对应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同时要通过释法说明,让犯罪嫌疑人知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什么,以及反悔后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通过梳理清楚的案件事实和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以理服人,让犯罪嫌疑人真正做到自愿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系控辩双方在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的量刑沟通和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的重要保证。检察官应当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等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三是遏制无理上诉,降低上诉率。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者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原因在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这一行为违背了具结书,使得被告人的具结是一种“虚假认罚”,甚至有可能因此给其带来“不当得利”,而且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表明被告人不是发自内心的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而是抱有一种投机、侥幸心理,不是真诚的悔罪悔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少数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使二审法院能有机会通过依法审判,适当加重被告人刑罚,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