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最高补贴2000万元
本报9月10日讯(记者马誉嘉)9月7日,《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与相应配套文件《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多项奖励措施和鼓励政策。
根据《规定》,在海口从事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基础服务体系建设的机构,经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0万元、15万元。
为引进和培育海洋经济科研机构,海口将对经有关部委认定的海洋产业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在海口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其与海口市相关单位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者联合工程技术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海口市海洋产业领域新增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研机构分别给予8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海口鼓励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经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将享受开办费、运营等补贴。比如,对海洋产业集聚区的会议室、报告厅、展厅、共享工位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为入驻企业提供“拎包办公”的标准化办公室的装修、办公设备购置与安装、网络宽带等办公基础配套投资,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单个海洋产业集聚区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经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良好”的海洋产业集聚区,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100万元、60万元;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拒不配合考核评审或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给予摘牌处理。
为推动省外企业迁入落户和社会力量招商,海口将对从外省和其他地区整体迁入本市并实质性运营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迁入当年起算,三年内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次年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该企业由社会团体或第三方机构招商引进并在海口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备案的,可同步给予社会团体或第三方机构一次性5万元奖励。
此外,对经海口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海洋产业高峰论坛、产品及技术展览、行业赛事、产业招商等专题活动,海口将按照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