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要闻太原市出台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级博物馆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日期:09-09
太原市文物局

原标题:政务要闻太原市出台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级博物馆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9月8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落实《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实现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对配套出台的《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作了政策解读,《办法》明确对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一级博物馆每年可得奖励100万元。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文化遗产资源,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2020年,我市坚持立法领域先行先试,颁布实施《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

为落实《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促进我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等法规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分为总则、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及补助方式、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及附则。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需经市文物局审核、报经省文物局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正常运行满一年(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

补助方式分两个方面,分为综合补助和奖励补助。综合补助包括免费开放、陈列展览、年度考核等内容,采用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按照“总额控制、科学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权重分别为:免费开放(50%),年度考核(30%),陈列展览(20%)。

奖励补助包括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和文物藏品定级奖励。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按一级博物馆奖励100万元/年、二级博物馆奖励50万元/年、三级博物馆奖励30万元/年,分别给予奖励。文物藏品定级奖励,按一级文物奖励5000元/件(套)、二级文物奖励2000元/件(套)、三级文物奖励1000元/件(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和管理;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对申请资金补助等事项进行评审认定。市文物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文物局下达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办法》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热情,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于推动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优化博物馆体系,丰富博物馆门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向文物文化领域聚集,改善博物馆类型单一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改变单一的政府投资渠道,促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全面推进我市博物馆事业发展,逐步建好具有三晋文化、晋阳文化、晋商文化、工业文化、醋文化等太原地方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进一步增强我市文化软实力。

(转载自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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