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低保和特困人员认定将有新变化!云南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云南发布
近日
云南省民政厅发布了
对《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及《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网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充分保障群众自由选择申请方式的权利,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只能通过某种方式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以由其中一个云南省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云南省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不同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中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四级智力残疾人、四级精神残疾人且本人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效益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
哪些人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人具有下列1种以上情形的,不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二)申请人拥有各种类型汽车、船舶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申请人拥有非居住用房的。
如何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详见附件)。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或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应提供相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等信息。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情况的,应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认定。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证明材料,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的,应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理。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民政部修订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njz2017@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编650224,并在信封上注明“低保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等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