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引用《反恐条例》 香港律政司使出反恐“撒手锏”检控10名“黑暴”

日期:09-06

原标题:首次引用《反恐条例》,香港律政司使出反恐“撒手锏”检控10名“黑暴”

[环球时报驻香港特约记者叶蓝]香港“修例风波”期间暴徒肆虐,暴行和武器不断升级,更发展成本土恐怖主义。警方在2019年年底至2020年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破获涉及“屠龙小队”等极端暴力组织和个人的多起炸药和真枪实弹案,粉碎恐袭图谋。由于有关案件被告的原控罪未能反映案件的严重性,但案发时香港国安法仍未实施,特区政府于是决定亮出另一个反恐“撒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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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媒体9月5日报道,司法机构日前更新的案件审讯表显示,涉及不同案件的13名被告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提讯,部分人的控罪有所修订。其中,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反恐条例》)检控其中10人,包括黄振强、吴智鸿、张俊富、张铭裕和严文谦等,他们涉嫌违反《反恐条例》的“对订明标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同时被加控串谋谋杀罪。其中报称工程人员的被告吴智鸿原被控于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与黄振强等其他人,串谋非法及恶意伤害香港警务人员,意图使其身体受严重伤害。吴另被控同日在北角一个屋苑单位内,无牌管有一支手枪、4个弹匣及总共106发子弹。另外3人包括钟雪莹、蔡凯明和陈玉龙分别面临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以及协助和教唆制造爆炸物等罪行。

香港警方近年破获多起恐袭案,像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和黄埔花园捣破大型武器库和炸弹工厂,搜出汽油弹及原材料,查获遥控炸弹装置,同时发现多部无人机及投掷器、烟雾饼和信号弹等;2019年12月9日在皇后大道东华仁书院附近斜坡查获两个遥控炸弹,包括手机、无线电发射器及10公斤烈性炸药,证实有完整引爆功能;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遇暴徒开枪反抗,查获半自动手枪、AR—15步枪及255发子弹;2020年1月7日至10日在土瓜湾一家速递公司截获十多个邮包,查获500多发子弹、99条引爆电线及手枪零件;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首次查获土制炸弹、头盔及防弹背心等。根据《反恐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体严重伤害,或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发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装置。该条例同时订明,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或“相当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去年,时任警务处处长的邓炳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正与律政司研究引用《反恐条例》,对几起爆炸案件的疑犯提出控告。邓炳强当时表示,暴力罪行自2019年6月以来愈演愈烈,暴徒由扔砖或汽油弹发展到用枪械及爆炸品施袭,罔顾警察及市民性命,本质上已有“本土恐怖主义行为”的元素,即相关条例所指因应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意图,做出要挟政府和市民的严重暴力行为,有机会导致严重人命或财产损失,或者对公众人士有危害的行为。他强调,本土恐怖主义是目前面对的最大国家安全威胁,特区政府会在伤害出现前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对于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条例》,执业大律师龚静仪称,本次决定正面体现了特区政府坚决打击恐怖活动的决心,以及对严格执法的重视和全面落实。她说,自2002年8月23日开始生效的《反恐条例》及其后的香港国安法,均覆盖了对恐怖活动的全面打击。不过,香港国安法是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时开始生效的,为填补其生效前的法律真空问题,律政司引用《反恐条例》就可以打击此前涉及“港版颜色革命”的恐怖罪行,并对有关疑犯提出追诉,使涉嫌恐怖活动的“黑暴”分子难逃刑责,也使违法者不会因为犯案时香港国安法仍未生效而使他们最终的判刑未能反映案件的真正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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