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日期:09-04
青海省税务局省政府

原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来源:青海发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青海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1〕1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0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统筹协调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青海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研究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重大问题,制定完善我省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督导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名单

召集人:

匡湧副省长

副召集人:

靳生寿省政府副秘书长

苏全仁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员:

才让索南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钟泽海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  强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凤欣省民政厅副厅长

周  宁省财政厅副厅长

毛江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韩生福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熊士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王  勇省老龄委专职副主任

王月云省应急厅副厅长

魏富财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蒲  勤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妇职工委员会主任

索朗德吉团省委副书记

党惠巧省妇联二级巡视员

张  敏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一级巡视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苏全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职责分工

省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业务指导;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大普惠托育服务项目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托育机构收费管理工作,引导相关机构合理确定托育收费标准。

省教育厅: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打击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中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实施并指导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规范管理以及登记信息推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抓好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风险防范;推动有条件的城乡社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必要场所。

省财政厅: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贯彻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地区给予政策指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师、保育员等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省自然资源厅: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中;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指导加强对承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和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的动态监管;配合托幼一体化规划建设和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

省应急厅: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安全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以及登记信息推送;负责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总工会: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母婴设施和托育设施;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团省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相关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省妇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加大产假、哺乳假政策宣传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减免相关税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专题会议由副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地区。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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