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我国成文法体制下不同属性判例的功能定位

日期:09-02

原标题:集萃|我国成文法体制下不同属性判例的功能定位

集萃 我国成文法体制下不同属性判例的功能定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

我国成文法体制下不同属性判例的功能定位

依据法源属性,我国判例可分为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以及一般性判例三种类型,其法源属性分别为约束性法源、引导性法源和智识性法源。作为约束性法源的指导性案例,其功能主要体现为丰富司法规范体系结构,完善司法规范体系;作为引导性法源的示范性案例,其功能主要设定于重构司法见解控制体系,保障法律适用统一;作为智识性法源的一般性判例,其功能应定位于通过司法经验与智慧的流动,推动司法经验与智慧的共享。这种功能定位格局,使得我国判例运用既不同于英美判例法国家的制度与实践,也与法、德等欧陆成文法国家具有重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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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

我国刑法采取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

我国刑法中并未出现与德日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共同正犯”“帮助犯”含义相同的词语,明显不是采取传统的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把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解释为采取“归责区分制”或“双层区分制”,从而将其纳入区分制体系范畴的变通做法,也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我国刑法采取的犯罪参与体系是单一制,但既不是“功能性的单一正犯体系”,也不是“二元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而是典型的“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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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敏:

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满足当事人的多元解纷需求和实现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在于引领、推动和保障非诉讼调解的发展。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过程中,司法机关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为实现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目标,我国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为此,我国应当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启动方式,完善调解协议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以及司法确认裁定瑕疵救济程序,完善诉前调解制度以拓展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完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以提升法院委派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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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

应将法解释学融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

新的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呼唤研究方法的多元并进和研究范式的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研究者应将法解释学融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一方面通过对法条的语词、逻辑和结构开展大量解释学研究,拉近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检验和规范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另一方面,在吸收其他部门法既有法解释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原则等方面构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体系。在推进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修法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注重解释学对法律修改的智力支持以及对修法的反制影响;同时,还应加强法解释学在如何应对立法不足、填补立法漏洞以及促推理论创新等方面的研究。

(以上依据《中国法学》《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关仕新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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