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单身美女母亲”主动搭讪“网络一段情”实为诈骗
正义网绍兴9月1日电(通讯员俞钗英童洁)近日,浙江省新昌县法院认定马某某、徐某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马某某、徐某某等4人数额巨大,万某某、肖某某等6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10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9月16日,吴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一位“美女”,便通过微信双方加为好友。与手机里的美女聊天不久,对方就说自己的生日快到了,吴某立马转了188元红包作为生日贺礼。紧接着对方说喜欢鲜花,心领神会的吴某便又在对方指定的微信商户里下单了一束288元的鲜花。然而,吴某的付出并没有换来美女的真情回报。第二天吴某再次给对方发消息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吴某选择报警。
警方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调查,并锁定了诈骗吴某的“美女”凌某某,随着调查的深入,他们发现以该种方法实施诈骗的不仅仅是凌某某一人,而是以马某某、徐某某为首的10人诈骗团伙,被害人的数量则超过了200人。
马某某、徐某某等10人到案后,均对网络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马某某、徐某某系该团伙的老板,具体的诈骗方法也由二人提出:先在网络上将自己“包装”成单身母亲,再物色男性网友,主动搭讪加好友,最后再与其聊天进行诈骗行为。而挑选的被害人年龄段则比较统一,都集中在“事业有所成又重面子”的中年男性。
该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团伙中多名员工向新昌县检察院检察官反映,为了分得更多的钱款,他们瞒着老板,“私下”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取微信红包等占为己有。对此,检察官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查清各犯罪嫌疑人之间及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老板徐某某、马某某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并不知情,且未参与分成,相应的犯罪金额不宜计入徐某某、马某某的诈骗金额,
侦查阶段,各嫌疑人认罪态度不稳定,反复出现变化,且涉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赃金额等方面的供述存在明显矛盾,新昌县检察院检察官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使用证据开示的方式,充分运用在案客观性证据,加强对各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使得全部犯罪嫌疑人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