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 检察机关该如何监督

日期:09-01
刑事犯罪检察机关

原标题:民间借贷案件检察机关该如何监督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民交织关系中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要点如下:一是审查是否为“套路贷”案件;二是审查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案件;三是审查是否为虚假诉讼案件;四是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刑事犯罪情形。

●在监督此类案件过程中,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的联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关注“套路贷”“暴力催收”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从中挖掘监督线索;入额院领导要带头承办此类案件,提高办案工作实效。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借贷纠纷已成为民事案件第一大类案由。相应地,进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民间借贷案件也越来越多。但在检察实务中,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监督并不容易。这不仅因为民间借贷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事实认定的争议性,更因为此类案件出现刑民交织情形的概率很高,对刑事与民事两条线的准确定性,以及对法律关系分门别类地作出正确处理难度很大,而刑事与民事的各自推进又会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不同影响。可以说,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监督较为疑难复杂,是检察人员必须要攻克的一座“业务高峰”,需要认真研究和总结检察监督策略。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分,民间借贷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刑事犯罪,存在刑民交织问题;另一类不涉及刑事犯罪,属于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梳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套路贷”情形,涉及诈骗罪;二是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涉及非法经营罪;三是民间借贷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四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牟利,涉及高利转贷罪;五是债权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或者单独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涉及虚假诉讼罪;六是民间借贷合法但讨债行为非法,涉及非法讨债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讨债可能构成的常见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几种。

办理刑民交织的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正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涉嫌哪一种或哪几种刑事犯罪。对法律关系的准确识别,是实现精准监督的第一步。从笔者所在部门办理的大量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中,可以总结出检察机关对刑民交织关系中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审查是否为“套路贷”案件。“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各种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套路贷”案件的常见手段包括:(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套路贷”从形式上看是民间借贷,实质上是以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掩盖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法院如果以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必须及时进行监督纠正。

二是审查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疑似的“职业放贷人”,要进行关联案件检索,通过网络数据平台及其他方式查询调取出借人一段时期内提起的其他所有类似诉讼、执行案件及关联案件。“职业放贷人”往往会在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或通过关联关系人提起诉讼,并通过债权转让、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虚假民事行为掩盖“套路贷”犯罪。通过对所有案件调集并综合审查、比对分析,甄别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是审查是否为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所谓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下列情形应当重点审查:(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2)出借人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的;(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可能的;(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的;(6)当事人双方配合默契,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7)当事人双方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8)案外人提出异议的;(9)一方当事人负有多个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是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刑事犯罪情形。即要审查民间借贷关系中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是否存在高利转贷犯罪,是否存在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手段强索债务的行为。

当然,除了这些与刑民交织相关的内容,检察机关对民间借贷案件还有其他审查要点。如果是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检察机关要重点审查民间借贷事实发生、款项交付、合同履行、证据采信、利息计算等纯民事内容,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基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在监督此类案件过程中,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的联动,按照“优势互补”原则,建立民事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与负责刑事检察、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控告申诉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双向线索移送、双向效果反馈机制。民事检察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刑检部门处理;若其他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线索,也应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发挥各自优势。

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关注“套路贷”“暴力催收”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从中挖掘民事监督线索。在民事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前可以先商请刑事检察部门把关,看是否达到刑事追究证据标准。移送后如果公安机关推诿拖延,在合理期间内未侦查终结甚至不启动侦查的,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及时开展立案监督。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监督工作中需要识别证据真伪的,委托技术部门审查鉴定。通过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另外,入额院领导要带头承办此类案件。分管民事检察工作的院领导要担任办案组负责人,发挥院领导经验丰富、阅历广泛的优势,靠前指挥监督线索研判、调查方案拟定、关键证人询问、证据调查核实等办案事务,参与刑民交织民间借贷案件检察监督全过程,切实提高办案工作实效,实现精准监督。

(作者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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