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公杀儿媳后假装寻人,拿“假照片”干扰视线,律师:或影响量刑

日期:08-27

原标题:福建公公杀儿媳后假装寻人,拿“假照片”干扰视线,律师:或影响量刑

来源:极目新闻

记者周浩刘琴

8月26日,福建南安市公安局通报,该市梅山镇人小雯(化名)被其公公戴某华杀害(极目新闻此前报道),此事引发全国网友关注。

受害人微博截图

受害人微博截图

令网友感到吃惊的是,此前戴某华曾向小雯的父母出示一张照片,谎称小雯可能离家出走了,甚至还陪同他人四处寻找。

直到警方介入调查,戴某华被刑拘,被谎言掩盖的真相终于被揭开。

福建公公杀儿媳后假装寻人,拿“假照片”干扰视线,律师:或影响量刑

对此,有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犯罪嫌疑人戴某华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干扰寻人、掩饰犯罪的行为反映了其作案后毫无悔罪表现,未来将会影响量刑。

作案后用假照片干扰寻人

8月21日,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妻子小雯(女,34岁,南安市梅山镇人)失踪。该局立即组织开展查找工作。

向梅山派出所报警的,是小雯的丈夫。据小雯的父亲侯先生回忆,21日凌晨1点前后,他接到电话得知女儿小雯在20日早晨失踪不见。

当日上午,侯先生夫妻俩赶到女婿家,亲家公戴某华便拿出手机打开相册,指着一女子骑着女儿同款摩托的背影照片,说小雯可能离家出走了。之后,他们还一起去村里的溪边等地寻找,其间小雯的老公向梅山派出所报案妻子失踪。

侯先生夫妻向女儿工厂的同事、朋友询问去向,可没有人再见过女儿。此时,侯先生回想亲家公上午提供的那张照片,照片模糊,他觉得不像是自己女儿。

遍寻无果后,21日晚上8点多,侯先生一家前往女婿家隔壁的埔仔村委会(警务室)调取刚好对着女婿家路口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小雯19日晚上6点多下班回家后,就再也没有从丈夫家出来过。20日上午7点11分,小雯的公公将小雯平时骑的摩托车从家里推出来,放在了村里的戏台广场,近10分钟后,一辆无牌面包车从小雯丈夫家驶出,往后山方向开去。

此后,侯家得到消息,洪濑镇前峰大桥(音)附近有钓鱼人的人捞到疑似人体组织,前峰垃圾焚烧场也发现了疑似被焚烧后的尸块。侯先生怀疑女儿已遇害。

福建公公杀儿媳后假装寻人,拿“假照片”干扰视线,律师:或影响量刑

据南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26日上午,小雯遗体被找到。经初查,犯罪嫌疑人戴某华(男,61岁,南安市梅山镇人,死者公公)交代了其与儿媳小雯发生口角后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戴某华现已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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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称他在城管部门开车

戴某华为何有如此行径?

8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多名当地村民,听说戴某华的名字,众人不愿意多谈。有村民称,戴某华在镇上的城管中队开车,他还有个弟弟。

天眼查显示,戴某华的名字出现在梅山镇两家企业的法人代表一栏。一家是位于格内村的针织厂,已吊销执照;另一家公司注册地址为埔仔村宫口31号,而戴某华家的住址为埔仔村宫边31号,只有一字之差。

8月27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格内村村民戴先生,他表示,自己与被抓获的戴某华同名。他们以前是同村的,后来分成了两个村子。戴先生告诉记者,在格内村的那家针织厂此前是他办的,但他不知道埔仔村那家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是谁创办的。

戴先生表示,虽然两人同名同姓,但并不熟,很少打交道。今年年初,他弟弟家一栋位于马路边的房子改建,戴某华开车和城管工作人员一起来现场,叮嘱他们要办齐手续再动工,另外不要侵占马路。戴先生说,当时自己和戴某华交流过,两人原本同村而且又同名,说了几句话,感觉对方态度还不错。他还说,戴某华应该是临时工作人员,不是正式员工。他还得知,戴某华有个弟弟在外地做生意。

8月27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记者致电南安市城管执法大队梅山中队,询问戴某华是否在该中队,工作人员称戴某华已经请假了。记者追问,戴某华是否为杀害儿媳的犯罪嫌疑人,工作人员则回答称不清楚。

记者又向梅山镇人民政府询问此事。工作人员表示,关于犯罪嫌疑人戴某华的事情,需向当地公安部门询问。至于戴某华是否为城管执法大队梅山中队的员工或司机,或是在镇政府相关部门上班,这名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均否认。

“干扰寻人”会影响量刑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认为,根据警方通报的情节及媒体已报道的细节,受害人的公公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杀害后还有分尸之嫌,在受害人亲属寻找受害人时,假装寻人并拿出一张“假照片”来干扰的行为,属于干扰侦查、毁灭证据的行为,反映了其作案后毫无悔罪表现,这些行为会影响最后的量刑。

周兆成还称,若在本案中有人对此次案件知情不报或瞒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只是单纯的知情不报并不构成该罪,但是如果瞒报就属于“假证明包庇”,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在司法机关对该知情者进行询问,知情者就应当如实回答,积极检举犯罪,不能隐瞒,更不能做伪证。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也表示,戴某华用“假照片”干扰寻人的行为是为了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想逃避刑责。如果案件过程属实,那么戴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因此其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当然由于现有案件信息较为有限,戴某华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还不得而知,最终的结果还需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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