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治校园暴力和欺凌的检察发力点
要点提读
◎防患于未然,让未成年人提前了解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的危害性,能有效避免和减少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的发生。对于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的事前预防,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从询问被害人到处理被害人的申诉,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保护,构建和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障机制。
如何预防和治理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校园暴力和欺凌的最大特征在于,暴力和欺凌行为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外、学生之间。因施暴者和受害者均为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一旦上升到违法犯罪层面,危害严重、影响巨大。2017年,教育部、最高检、最高法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规定了检察机关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治理校园暴力和欺凌问题上,更应持续发力,积极作为。
事前预防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防患于未然,让未成年人提前了解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的危害性,能有效避免和减少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的发生。对于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的事前预防,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首先,从预防内容上看,检察机关应当让未成年人明白校园暴力和欺凌的定义、表现形式、危害以及上升到违法犯罪层面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其次,从预防方法上看,检察机关应区分不同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预防和教育。比如,对于小学低年级的儿童,多采用看卡通片、做游戏、讲故事的方式,讲述相关内容;对于小学高年级和初中阶段的孩子,可以采取知识问答、组织拍摄微电影等形式进行教育预防,特别是要阐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相关背景和目的。再次,从预防目的上看,既要警醒孩子们远离校园暴力和欺凌,不去欺负同学;也要提醒孩子及时识别校园暴力和欺凌,一旦发现要及时向老师、家长、社会保障部门等寻求保护,或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反映,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从预防形式上看,检察机关可以在持续推进“法治进校园”“法治副校长”等工作的基础上,与其他单位加强沟通,联合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座谈、拍摄短视频等活动,对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普法宣传。
检察机关对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的治理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在办理校园暴力和欺凌相关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遵循办理一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原则和制度,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原则。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出发点,以帮助教育和预防犯罪为目的。具体到校园暴力和欺凌案件中,应当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危害性以及将构成何种犯罪,使其真诚悔过,在此基础上再对其进行相应惩罚。第二,保障原则。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相关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相关诉讼权利。一方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相应的法律帮助,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严格限制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严格履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等,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另一方面,要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其申诉权等。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要注重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用好“一站式询问”机制,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与学校和老师进行沟通,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影响。第三,及时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暴力和欺凌案件时,要加大思想教育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最终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其早日回归校园。第四,有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样的分流处遇对涉罪未成年人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也能减轻他们的心理包袱,从而认真悔过自新。第五,坚持分案起诉制度。对既有成年犯罪嫌疑人,又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案件进行分案起诉,有助于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更好地开展法庭教育。因此,检察机关要做好与法院未成年人法庭的衔接配合,促使分案起诉工作有序开展。
有效办理校园暴力和欺凌案件的三点建议
为更好地提升校园暴力和欺凌案件的办理质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帮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检察机关有必要从以下三点发力。
一要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暴力和欺凌案件中已经积累了很多有效的经验,但对于这项工作,当前还没有统一规定,基层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也存在做法不一的情况。将办理的典型案例上升为指导性案例,能够为各级检察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参考。
二要完善检察建议、检察公益诉讼等制度,更好地参与治理校园暴力和欺凌。检察机关在惩防校园暴力和欺凌工作中,发现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校园管理、教育行政监督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形成检察专项报告,监督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发挥检察建议的指导性作用。同时,结合校园暴力和欺凌案件,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要调查其是否具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进而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
三要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保障机制。校园暴力和欺凌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同于其他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一般而言,遭受校园暴力和欺凌的孩子,对于校园、同学可能都产生了心理阴影,能否恢复他们的安全感、让他们顺利回归校园,需要学校、老师和办案人员等多方合力疏导。从询问被害人到处理被害人的申诉,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保护。建议由检察机关构建和完善相关未成年被害人保障机制,对被害人身心进行保护,同时协调各部门,保障被害人顺利回归校园。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