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足现实寻求理想法治的实现之道
立足现实寻求理想法治的实现之道
——评龙宗智教授三卷本自选文集
□当代中国法学的理论创新,不可能照搬国外的既有理论,而必须从中国法治实践中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应用性更强的部门法学研究尤须如此。
□基于相对合理主义的方法论,应针对研究对象,在明确问题及其症结的基础上,梳理基本法理,分析约束条件,再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
□在中国确立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应注意在一体化与独立性之间寻找平衡点,遵循诉讼规律,维系诉讼构造功能。
早就听说龙宗智教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三卷自选文集,但直到2021年5月中旬才见到成书,分别是《刑事程序论》《司法建设论》和《诉讼证据论》。打开细看,发现《刑事程序论》分为“基础理论”“程序制度”“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四编,共收录文章30篇;《司法建设论》分为“基础理论”“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和“司法改革”四编,共收录文章24篇;《诉讼证据论》分为“证据基础理论”“证据及其调查”“诉讼证明与审查判断”和“证据规范评述”四编,共收录文章23篇。这77篇文章,除“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一文系根据已发表的两篇论文重新梳理撰写的以外,其他基本上都是已发文章的再现。从体裁上看,大多为典型的学术论文,少数为案例评论或学术杂文,成文时间始于1988年,终于2020年。每卷文集前均有一个“序言”,简要介绍作者在该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诉讼证据论》最后有“作者后记”,其中说明了出版文集的缘由、内容安排、研究心得和基本立场等。
作为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著名法学家之一,龙宗智教授不仅研究成果丰硕,而且其研究风格独树一帜。三卷本自选文集大体上涵盖了龙宗智教授的研究领域,反映了他的基本研究特点和主要学术贡献。
创建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
当代中国法学的理论创新,不可能照搬国外的既有理论,而必须从中国法治实践中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应用性更强的部门法学研究尤须如此。作为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学者,龙宗智教授擅长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在分析问题时善于作本源性追问,在刑事司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开创了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合理性研究的创新之路,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司法理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中对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持续、深刻影响的,有“两重结构”理论、相对合理主义、印证模式理论等。
一是“两重结构”理论。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对刑诉基础理论的研究刚刚起步,主要是介绍国外的既有理论,缺乏更深入的研究。1991年,龙宗智教授发表了成名作《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辨析》一文,创造性地提出了“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在他看来,现代刑事诉讼中由控、辩、审三方组合形成的“三角结构”是“诉讼”区别于“命令——服从”式的行政管理结构的特质,它蕴含着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审判中心三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以警、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同质性和统一性为基础,以刑事案件在三机关之间的“工序流转”所必要的权力互动为内容,刑事诉讼又呈现出“线性结构”的特点。龙宗智教授认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均兼采三角、线性结构,只不过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中线性结构占优势,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以三角结构为主体。“两重结构”理论是龙宗智教授对国内流行的外来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重要突破,它对于准确把握各国尤其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特征、促进形成动态平衡的诉讼结构观和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后来,这一理论被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理论写入多本刑诉法学教科书。
二是相对合理主义。以1999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一文为起点,经多篇文章和演讲(见《司法建设论》序言)不断充实,龙宗智教授提出了关于中国司法建设和法治改革的系统的方法论思想——相对合理主义。这一理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理论前提是承认具有公理性和普适性的基本法治准则,这是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和方向;(2)理论的出发点是我国目前处于法治的初级阶段,支撑现代法治的某些基本条件尚不具备;(3)基于我国的现实条件,法治推进和司法改革只能采取一种渐进的、逐步改良的方式,从技术性改良到制度性变革,但在实际应用时,需注意把握必要的分寸,坚持严格的“底线”控制。
相对合理主义可以说是1978年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总体进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体现,是龙宗智教授就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推进司法建设和改革而提出的带有实用主义特点的一种方法论。由于它对司法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表达了一种理解的立场,加之龙宗智教授基于“实务思维”所提出的多种学术观点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因而相对合理主义成为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司法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畅销”的法学理论。
三是印证模式理论。2004年,龙宗智教授在《法学研究》发表《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一文,创立了“印证证明模式”的分析理论。在他看来,我国刑事证明模式虽然也属于自由心证体系,但因其将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视为证明的关键,具有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意“内省性”等特点,因而可以称为“印证证明模式”;这种证明模式与非直接言词的审理制度、审理与判定分离的权力配置、事实认定主体的素质不高以及主导的哲学世界观等有密切联系。他主张针对印证证明可能产生的实践弊端在加强心证方面实现“谨慎的突破”。该文不仅很快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和不少共鸣,而且对司法实践甚至立法均产生了广泛影响。在“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两高”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多次出现“印证”一词;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第40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在2017年发表的《刑事印证证明新探》一文中,龙宗智教授在详细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回应学界批评之后,对印证证明的内涵、适用对象、作用机理、适用印证方法的主要约束条件及考量因素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提出融贯论、符合论的认识论根据以及归纳逻辑与溯因推理的逻辑方法,从而补述了印证方法的学理根据;在此基础上,他分析了证明实践中运用印证方法的弊端以及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所带来的改革契机,从“印证、心证、追证、验证”四个方面提出了证明方式的变革之道。
在2020年发表的《比较法视野中的印证证明》一文中,龙宗智教授在国内第一次系统、全面地比较研究了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理论和实践中的印证问题,并且得出如下的结论:“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主导的证明制度和证明理论,就刑事证据间的印证,即证明信息一致性的要求,并无根本区别,除特殊情况下,有的国家允许单一证据定罪外,通常都是以证据间信息的协调一致,即彼此印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其在印证方法运用上,与中国刑事证明相比,只有程度及量的区别,并无质的区别。”可以说,关于刑事证明中的印证问题,国内研究深入、全面、影响至大者,唯有龙宗智教授。
此外,龙宗智教授还对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审模式、中国式交叉询问制度等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对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产生了重要影响。
立足现实条件寻求可行方案
基于相对合理主义的方法论,龙宗智教授在长期的学术生涯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一种法学研究风格,即针对研究对象,在明确问题及其症结的基础上,梳理基本法理,分析约束条件,再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他的很多真知灼见对于推进法治改革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例如,针对我国长期以来侦查决定诉讼结果、庭审功能弱化的问题,在2010年明确提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的主张,认为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应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提出了系统的改革建议。这些观点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四级法院功能定位的要求完全一致,可以说为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一文后来荣获钱端升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
在2013年发表的《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与陈光中教授合著)一文中,龙宗智教授明确提出“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完善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机制”“规范大要案的办理,保证‘打黑’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审委会、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改革”“继续推动司法官职业化,提高司法官待遇”等重要主张,并作了充分论证。这些观点为国家推行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该文荣获教育部第七届优秀科研成果(人文社科)二等奖。
为了推动中央改革决策的有效落实,龙宗智教授在2015年发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一文,明确指出:受到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制度以及政治性领导、监督和协调制度约束,目前能够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属于一种“技术型”审判中心论,即在一种全面和整体性国家体制中,在司法的基本格局和运行机制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在普通刑事案件办理的技术方法上,要求侦查、起诉面向审判、服务审判,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审判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决定作用,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该文与龙宗智教授同年发表的《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一文一起,对现有条件下能够实现的“审判中心”进行了准确定位,其中提出的操作性建议清晰地描绘了相关改革的路线图。2017年中央有关部门明确提出“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律师辩护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事实上接受了龙宗智教授的“技术型”审判中心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检察官出身的法学家,龙宗智教授对检察理论和实践格外关注,成为近三十年来中国检察制度运作与改革研究方面最活跃的学者。他曾在《南方周末》《人民检察》等报、刊围绕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发表系列文章,大力倡导和支持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专文,对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积极主张“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决策以及地方检察机关推进改革提供了及时、有力的理论指导。其中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系列论文,对中国语境下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及其强化路径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指出在中国确立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应注意在一体化与独立性之间寻找平衡点,遵循诉讼规律,维系诉讼构造功能。在这些论文的基础上,龙宗智教授著成《检察官客观义务论》一书。该书于2017年被韩国学者翻译为韩文在韩国出版,荣获四川省和教育部优秀科研成果(人文社科)一等奖。2019年4月,修正后的检察官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履职时的客观公正义务。
文集的“作者后记”写道:“徘徊在法治理想和司法现实之间,面对的是一种复杂的境况。切望不焦躁、不颓唐,不存奢望,但也不放弃努力。虽以‘相对合理’设计现实方案,但始终期盼理想的法治。因为作者深信,社会的进步民众的福祉有赖于此。”这可以说是龙宗智教授学术立场的心迹流露。细心的读者一定会发现,将坚定的法治理想与务实的法治技术结合起来,立足中国现实条件,为法治的推进设计路径,为司法建设贡献心智,为法治改革提供技术支持,正是龙宗智教授数十年来学术研究的突出特点,也是他成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的成功之道。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