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新技术企业
本报8月20日讯(记者龙易强)日前,海南省科技厅印发《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和《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与研发经费增量奖励。这两个细则将分别于9月11日和13日起施行。
根据《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标准按《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执行,迁入奖励资金只能申请一次。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海南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条件包括: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各项手续,获得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在申请奖励资金时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入后在海南省实质运营;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申请此项奖励资金,逾期不再受理。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对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库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增量奖励,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每年奖励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此外,对于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迁入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可以按规定申请研发经费增量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