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下月起,海南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这项奖励
来源:海南发布
日前,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对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库企业)进行研发费增量奖励,该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于今年9月13日起实行。
奖励标准: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申请条件: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见细则全文↓↓↓。
申请流程:省科技厅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申请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对拟支持企业的资金,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贸港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细则全文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管理,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2021〕6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省科技管理部门预算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受理、初审、向省科技厅申请、资金拨付、配合省科技厅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标准,按《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执行。
第五条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按前两个年度差值计算增量。研发经费归集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前两个年度研发经费增量计算时,每年度只计算企业自有研发经费部分(即研发经费总额扣除当年财政对该企业研发奖励经费)。企业在《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O〕50号)出台之前已完成汇算清缴且未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可以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为准。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金当年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二)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三)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研发费用情况。
(五)年度申请资金超过5万元(含)的企业,需对上两个年度研发投入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六)年度申请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企业,应将本公司研发项目台账、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投入明细账(辅助账)、相关研发设备采购资料(合同、发票、转账记录)、材料采购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出入库记录等)等研发投入相关资料整理备查。
第七条资助资金申请流程。省科技厅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申请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对拟支持企业的资金,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资助资金开支范围、监督管理等按《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2021〕6号)执行。
第九条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迁入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可以按规定申请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编辑:张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