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化解矛盾

日期:08-09
检察院刑事案件重庆市

原标题:重庆江津: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化解矛盾

正义网讯(记者李立峰通讯员彭静沈悦马弘)近日,针对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非羁押强制措施。这是7月19日该院联合江津区司法局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之后办理的首起案件。

所谓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达成赔偿协议后为担心赔偿一方不积极履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检察院申请向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院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今年2月,王容、刘户在江津区道路上会车时,互不相让引发争执。刘户先用脚踢王容,导致矛盾升级。双方互殴造成刘户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6月18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王容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但面对刘户提出赔偿10万元的要求,王容认为对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因而两人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事情陷入僵局。

承办检察官孙孝龙与公安民警几番调解,但刘户不同意解决方案,最终调解未果。“该案为轻微伤害案件,经查,被害人刘户就医花费几千元,其要求赔偿的金额远高出其实际所受损失。”孙孝龙说。该案犯罪嫌疑人王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小,且认罪认罚,双方当事人只因金额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孙孝龙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被害人刘户实际损失及双方过错,提出先由王容缴存赔偿保证金,待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诉讼程序判定赔偿金额后,再由受害人刘户到公证处提取赔偿款。

随后,王容向江津区检察院申请向公证处缴存5万元的赔偿保证金。在仔细了解案件经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公证处很快出具公证书。综合现有证据,江津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容已无社会危险性,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建议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立,是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共同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双方协作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能够最大化处理矛盾纠纷,让司法更人性化。”孙孝龙说。

“该制度是江津区检察院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方面的探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江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刚说。

“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江津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出台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以人为本和谐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有效体现,是寻求处罚与挽救的社会效果最佳结合点,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重庆市人大代表刘凯文对制度评价道。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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