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检法联手破解终审不终局成功和解37件民事案件
去年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与法院建立检法联合和解机制,并依托这一机制成功和解37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有效化解了矛盾,减轻了当事人讼累,更好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在办理姚某申请监督案中,广元市检察院检察官多次组织座谈会、和解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持续了13年的矛盾随即烟消云散。
“这200万元是投资款,不是借款……”
“这200万元就是借款,怎么会是投资款……”
“当事人,你们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这是今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对谭某、李某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促成和解的现场。
在四川,检察官、法官一起做和解工作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近年来,四川省检法两院通过磋商,从省级层面推动建立了检法联合和解工作机制。仅去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就已依托该机制,成功和解37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有效化解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轻了当事人讼累,更好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机关为什么与法院开展联合和解?它的机制内核和功能如何?检法两院又是如何共同解开当事人“心结”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进行了深入采访。
机制的内核就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我们一直探索开展检察环节的和解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制度性障碍。”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先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检察环节的民事和解协议性质是什么?一方反悔怎么办?反悔后可否重新申请检察监督?这一连串的问题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答案。这种制度‘供给’上的缺陷削弱了当事人和解的意愿,影响到了民事检察化解矛盾纠纷效能的发挥。”
同时,法院方面也反馈:民事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案件的调解率,相比同期法院因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低了12个百分点。如何打破和解藩篱,寻找破解之道?
2020年,四川省检察院联合四川省高级法院进行专题调研,积极探索民事检察和解与法院审判调解、执行和解的衔接机制。在深入调研、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四川省检法两院会签《关于办理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南(试行)》,对联合和解机制予以明确。
检法联合和解的提出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在不断探索和经验总结基础上的创新,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需求,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据了解,2020年,四川省检法两院通过网络调查方式,对全省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及法律学者开展了有针对性、差异化的问卷调查。就“检法两院是否应当联合开展促成和解工作”的问题,60份法院系统问卷中,有19份认为很有必要,26份认为有必要,两项占75%;431份检察系统问卷中,有132份认为很有必要,238份认为有必要,两项占85.8%;66份律师问卷中,有24份认为很有必要,30份认为有必要,两项占81.8%。
“联合和解机制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解决了检法两院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并将检法联动与具体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法院在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民事案件过程中,可邀请检察院参与调解、接访等工作;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依法促和解时,可邀请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官参与,形成检法联动化解矛盾的合力。”朱先琼告诉记者,机制的初衷和内核就是实现司法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四川省检法两院通过建立工作联席会,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司法、公益诉讼、执行及司法改革进行了全方位的交流。其中,检法联合化解民事纠纷就是民事领域司法协作的有益尝试。”四川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键介绍,试行以来,检法两院进行充分沟通协调,联合做和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减少了信访申诉和二次监督,保证再审判决的终局性。这种制度设计还有利于构建良性的法院审判权、检察监督权、当事人诉权关系,平衡诉讼公平与诉讼效率,并将检察院、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联结,实现正和效应。
改各自为战为相互配合、优势互补
2020年1月,退休职工赵某来到四川省检察院,“公司没给我买社保,我退休了享受不了社保待遇怎么办?不管是社保赔偿金还是补偿金,难道公司不应对我的损失负责吗?”她要求检察机关为其主持公道。
经过审查查明,2011年1月,赵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书》,协议书对劳动期限、工资标准等进行了约定。赵某在该公司从事保洁兼帮厨工作。该公司一直未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赵某因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赔偿的仲裁申请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该公司一开始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来又以赵某主张的工资标准过高为由,百般推脱责任。一、二审均确认了公司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赵某未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偿金5.4万余元;二审和再审裁定则认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由国家强制性统一征收后进行统筹安排,不能将未征缴金额补给赵某个人,故纠正了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该项请求。
检察机关同时了解到,赵某本身家境较困难,就是希望能得到赔偿金,接济自己无保障的老年生活。
四川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赵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赵某作为一个普通群众,其无法准确区分社保补偿金和赔偿金,其诉讼请求“要求公司从2018年4月1日起至赵某年满76岁止,按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标准,按时计发工资待遇”中,应包含对支付社保赔偿金的诉请,法院对此不予评判、不予支持不当,于是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经过沟通,检法两院对公司未缴社保费应支付赔偿金达成了共识,均认为公司应当为其违法且无担当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经过走访人社等部门,了解到社保赔偿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目前没有统一规定。鉴于此,检法两院决定携手做和解工作,并划分好“责任田”,采取“背对背”工作模式,尽力帮赵某挽回相关损失。
“申请人赵某历经三次诉讼,对检察机关监督寄予厚望,因此由检察院‘承包’赵某的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而公司一方在前期诉讼中是胜诉一方,有生效判决作支撑,往往不愿意在既得利益上作出让步,则由法院负责做公司方的工作。”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向记者介绍了办理该案中检法两院的协作过程。
几番交流,承办检察官、法官带着对群众的感情办案,把办案过程转化为普法课堂,经过双方努力,赵某终于可以理性地对待自己的损失,而公司也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4万元赔偿金,赵某接受了该赔偿方式。
“通过法官、检察官的解释,我终于把社保赔偿里头的弯弯搞清楚了,没想到法院和检察院一起帮我把补偿的钱要回来了,我再也不用东奔西跑去维权了!”赵某手捧着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开心地说道。
记者注意到,在推进检法联合和解中,检察机关注重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检法双方的比较优势,将过去“各自为战”的做法,变为在和解工作中“打配合”,防止程序反复,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了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获取尽可能好的司法成果,增强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14天化解3年诉争,帮助企业尽早走出困境
“对方公司还能继续要求执行生效裁判吗?”“对方不履行再次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怎么办?”在德阳市检察院的和解室,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疑惑。
这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2017年2月,德阳某运业有限公司与某中天公司签订风电场叶片10套运输合同,运输费用总价为190万余元。运业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完运输义务后,中天公司以运业公司运输中造成货损,需要待保险公司针对货损理赔、扣除运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由,仅支付了部分运输费用,仍有100余万元的欠款尚未支付,双方遂发生诉争。该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运业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德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案诉争长达3年,双方企业深陷诉讼泥潭,资金遭到冻结,业务受限,生产经营均受到了极大影响。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进行了保险理赔,而案卷中有材料表明货损物品已经进行了保险理赔,原判认定运输合同付款条件尚不成立可能与事实不符。为进一步查明情况,德阳市检察院成立调查小组赴保险公司及相关运输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收集了十余份运费结算相关材料,掌握了货损已经理赔的证据,查清该案运输项目涉及的所有项目、损失数额,为双方厘清了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也为后期的促和解工作打下基础。
2020年2月,德阳市检察院召开当事人见面协调会,并邀请了原承办法官,结合该院调查核实的证据,检法两院共同协调双方磋商。反复沟通后,双方对立情绪逐渐消除,经过权衡利弊,最终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方案:双方确定运输损失为54万余元,扣除该损失后,中天公司还应支付运业公司60万余元。
但运业公司对和解协议的效力有些质疑,同时中天公司也担心运业公司反悔,于是他们向检察官提出了前述问题。当被告知德阳市检察院会根据检法联合和解机制将案涉和解协议移交至法院执行局,作为执行和解协议备案时,运业公司彻底打消了顾虑。“对于在检察环节达成和解协议的,如反悔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们不予受理。”听了检察官的解答后,中天公司也放心地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
就这样,检法两院用时14天,共同化解了历时3年的诉争。“在办案中,我们要充分考虑运用何种监督方式更加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法联合促和解,免除当事人的讼累,使企业尽早、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德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范元华告诉记者。
“德阳市检察院一直是检法联合和解机制的探路者。2020年3月,德阳市检察院即与该市中级法院率先联合出台《关于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联合调解工作的办法(试行)》,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为纽带,细化了联合和解的工作流程。该院推行的‘抗调结合’监督方式,通过携手法院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已促成包括上述案件等在内的5起案件成功和解。”王昱介绍。
好兄弟的“糊涂账”算清了
2020年11月27日,在崇州市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汪某、余某共同签下了和解协议,汪某紧紧握住余某的手感叹道:“这个协议把我们之前的恩怨一笔勾销了,今后我们还是好兄弟!”
汪某、余某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好兄弟。2014年8月,余某因创业需要向汪某分四次借款共计125万元,双方基于朋友信任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利率3%。从2015年7月开始,余某陆续向汪某偿还借款,由于双方未对账,无法准确查明具体的借还款金额和利息。2016年6月,汪某又将自己的房屋抵押后筹得的30万元出借给余某,也未签订借款合同仅口头约定利息。2017年1月,汪某找到余某补打借条,借条载明:余某借汪某本金加利息共计人民币192.5万元整。
2017年2月22日,汪某一纸诉状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余某偿还借款192.5万元及房屋抵押后出借款30万元,共计222.5万元。余某辩解,已向汪某偿还绝大多数欠款,该欠条是自己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在粗心大意的情况下签订的,未详细核对金额。一审法院仅认可余某提交的部分金额,共计11.5万元,判决余某仍向汪某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58万余元。余某不服,向崇州市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崇州市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余某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电子客户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显示,余某至少向汪某还款78.95万元,远大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偿还金额。崇州市检察院以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崇州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双方关系,以及该案借贷偿还关系的复杂性,该案承办检察官与法官积极建议双方进行和解。
因双方对还款金额分歧过大,第一次和解不欢而散。检察官和法官没有放弃,由法院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邀请检察官、调解员等共同参加调解。经反复多次做思想工作,耐心地向双方讲解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在借贷中的过错,当事人双方基本认可了未规范签订借款合同是导致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由余某一次性偿还汪某50万元,双方借贷纠纷彻底了结,两个曾经的好哥们儿终于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据记者了解,巴中、宜宾、乐山、南充等市纷纷建立检法联合和解机制。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主动与审判部门加强联系,充分阐明监督意见,促进形成共识,以抗促调,实现案结事了。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注意携手法院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对确实有具体困难的,检法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为当事人落实国家司法救助等政策。不少地方检察院还把在民事检察办案中促进和解息诉情况纳入员额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从考核制度上对协作促和工作机制加以鼓励和引导。
“除已显成效的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之外,检法两院还将进一步巩固、提升联合和解机制,将该机制覆盖至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类型案件。通过定期召开工作座谈会、联席会、情况通报会,互相通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整体情况及调解、和解工作情况,为有效推进该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王昱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