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的英勇救火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

日期:08-03
司法局

原标题:缓刑期间的英勇救火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

缓刑期间的英勇救火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能否据此提请减刑——

这场听证会给出了一致意见

“同意对吴某减刑!”7月19日,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工作者代表等各界人士组成听证团,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减刑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各方给出了一致意见。

吴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在2018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后交付平湖市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8年9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止。今年5月9日晚,吴某所居住的高层居民楼发生火灾险情,他积极疏散住户,逆行奔至着火点,联合保安使用消防水管扑救灭火,在消防队伍到达之前基本已把火势控制住,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经平湖市公安局确认,吴某的救火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事发后,平湖市司法局认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见义勇为,属于重大立功,拟报请嘉兴市司法局建议对吴某予以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征求意见函》抄送至平湖市检察院。该院受理这起减刑监督案件后,经查阅案卷、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及提请减刑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见义勇为行为并非简单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立功,吴某的救火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况;如果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是否可以减刑?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利,保障司法公正,该院决定对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该院检察长也是本案的主办检察官曹国华结合前期审查及事实调查,围绕吴某考验期内日常表现、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以及提请减刑程序审查等内容逐一向在场听证人员作了综述,并就本次听证需要评议解决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说明。

7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闭门评议,形成一致听证意见:吴某在发现严重火情后,不顾自身安危,救助邻居逃生,并运用自身掌握的消防知识有效救火的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况,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刑。

该院在听取减刑提请单位和吴某的意见,综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后,决定采纳听证员的听证意见,当场对该案依法作出同意平湖市司法局提请嘉兴市司法局对吴某予以减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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