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特色检察品牌建设·知识产权检察篇 加强涉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

日期:07-31
知识产权北京市首都检察院

原标题:首都特色检察品牌建设·知识产权检察篇|加强涉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

【编者按】

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市委、高检院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坚持以办案为核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保护等,集中办理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同时加强协同配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大平台建设,为首都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2021年,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会研究通过《北京市检察机关关于打造首都特色检察品牌的工作方案》,提出立足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结合“四大检察”基本职责,聚焦首都率先探索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效路径,建设与之相匹配的先进组织支撑和特色尖兵力量,打造包括知识产权检察在内的首都特色检察品牌。

本期,京检君将通过三个案例,带大家看看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加强涉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方面是如何发力的?文末还有精彩小视频彩蛋哦!

依法严厉惩治“黑心”水厂团伙,联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同维护社会公益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李某甲及其妻子靳某某伙同李某乙、于某甲、于某乙、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一出租院内,通过水泵抽取井水,经过简单过滤后灌装到品牌桶装水的水桶内,贴上在网上购买的品牌标签,后在其6人合伙开的东城区水站中销售上述假冒桶装水,获利10万余元。6名被告人于2021年3月分别在金盏乡水厂和东城区水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起获品牌桶装水600余桶,经核实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1年7月1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李某某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15日,朝阳区法院以李某某等6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检察履职】

2021年3月29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朝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李某某等6人到案后,对其开设水厂灌装假冒桶装水并在水站销售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获利供述差异较大。为依法严厉打击,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引导侦查机关提取上述6人全部微信交易记录,发现假水销售款是通过靳某某微信收取后,靳某某扣除成本再通过微信向其余5人分红,最终确定上述6人共获利10万余元。2021年4月2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了李某某等6人。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10万余元获利金额,6名被告人均予以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全面打击区域内制售假冒桶装水违法犯罪,朝阳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基础,向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制发类案证据收集指引,同时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针对制售假冒桶装水侵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朝阳区检察院还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针对上述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呼家楼北社区开展假烟假酒普法活动

朝阳区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就制售假冒桶装水疑难案件开展座谈

全链条打击假酒制假售假窝点,小案子牵出19人均获刑

【基本案情】

2019年,周某某通过老乡介绍,伙同妻子师某某制作假酒。二人购买制作假酒的封盖、灌装机器等设备,通过糖酒展会等渠道购买制作假酒用的全套包装,并在大兴区租赁制作假酒的房屋,通过正规散装酒厂进购原料酒进行灌装。为了扩大产量,二人还雇用张某某、梁某某一起制作假酒并通过向烟酒店兜售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

2019-2020年间,周某某等人共销售其制作的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共计60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等人的出租屋内查获假酒6122瓶,货值金额共计10万余元。周某某等4人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通过检察机关教育转化,全部认罪认罚。

通过层层解锁和追踪,发现有13人从周某某处采购并对外销售,2人负责运输假酒,还有2人专门为周某某提供假酒包材等,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彻查严打,全面斩断产、供、销全链条产业链。在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和详实的证据面前,全部到案人员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大兴区检察院陆续对19名制售假冒白酒商标标识、制售假冒白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全部人员均获有罪判决,其中核心主犯周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检察履职】

大兴区检察院以周某某、师某某制假窝点为核心,对假酒制作、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涉案人员加强精准打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初始为“零口供”状态,为尽快查明案情,承办检察官详细审查全案人员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物流快递单以及手机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查明购酒客户情况、售酒时间、假酒类别、单价等案件细节,基本还原案件事实。通过向拒不认罪的周某某进行证据开示,逐一击破其不合理辩解,对其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其认罪认罚,并全面供述其掌握的各链条涉案人员的分工及假酒流向,进一步证明其他关联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周某某制假窝点相关人员的关系网和结构图,进一步强化各案件证据间的信息互通与相互印证,确定追诉人员范围,有效加强全链条打击。

首都特色检察品牌建设·知识产权检察篇 加强涉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

大兴区检察院涉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组集体讨论案件

大兴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实质性化解白酒商标行政纠纷矛盾,在保护商标权的基础上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基本案情】

2016年,北京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洛阳某酒业公司的举报,对北京某超市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其所销售的生产厂家为陕西某酒业公司的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与洛阳某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上述商品。陕西某酒业公司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以其不是涉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受理后,依法调阅原审案卷,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补充查明两公司曾经共同使用“杜康”商标,以及“杜康”与“白水杜康”两商标长期共存的事实,发现正是由于这一历史原因,二者之间长期存在20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涉诉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

【检察履职】

为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源头问题,检察机关尝试开展工作:一方面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明确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依法维护陕西某酒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畅通洛阳某酒业公司与陕西某酒业公司之间的沟通渠道,耐心疏导二者对立情绪,细致阐明商标共用、共存的历史背景,从共同维护包含“杜康”文字的商标商誉和双方企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种和解方案的建议,使当事人形成理性和解预期,积极推动达成和解。

最终,双方企业结合在全国范围涉诉案件的审理情况,综合各方因素,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和商标共存协议,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案件申请书》,检察机关对本案终结审查。本案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本性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近20年的纠纷,一揽子解决了相关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诠释发展。本案的办理大大缩短了行政纠纷处理周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减少了司法资源浪费,赢得了广泛认可,维护了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实现了多赢、共赢的效果。

如何辨别真伪,检察官来教你!

检察官提醒:四步走

第一步看酒类外箱是否有被打开过的痕迹、底部箱钉包装是否完整、水类桶身是否较为破旧、是否存在色彩暗沉不均匀等问题。

第二步看箱上、盒上生产日期批号和单瓶生产日期批号是否一致,检查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是否标注合理;

第三步观察商标标识印刷是否精美规范,包装盒上相关防伪标签及封条是否有被破坏过的痕迹;

第四步观察不同品牌商品的特色防伪标示是否清晰并进行防伪认证。比如酒盖上带有的RFID、NFC防伪技术的标码,手机扫码识别真假,又比如镭射防伪标技术及3D动态影像防伪标识技术等,通过不同角度对酒瓶进行旋转观察发现正品的玄机。

最后呼吁,从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酒品,饮用完毕,尽可能将包装上的商标撕毁,可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再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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