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印发“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细则
本报7月28日讯(记者陈钰婷)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为做好“零关税”营运车辆的进出岛管理,该厅于7月26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零关税”营运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向省内营运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车辆信息申请备案。其中,省际班线客运企业应在取得《道路运输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经营车辆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年填报一次;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等企业应在开展相应业务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申请备案。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营运车辆转让的,应按规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并完善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变更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