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物业使用人脸识别应征得业主同意,法院为不同意者撑腰

日期:07-28

原标题:最高法:物业使用人脸识别应征得业主同意,法院为不同意者撑腰

针对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的争议,最高法新规明确,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根据规定,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当前,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引发了社会热议。“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可以说,这是新形势下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种创新模式。”郭锋直言,当前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意见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个人隐私造成损害。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郭峰表示,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

为此,前述《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郭峰表示,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前述规定第10条第2款又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南京:疫情管控区生活垃圾不中转,直送垃圾焚烧厂 惠州海域一施工平台倾斜4人仍失联,潜水员首次水下探摸无果